编者的话
我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第九十七条第(七)项规定:违反以上条例,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第四十条规定:违反以上条例,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无锡市新国铸造设备有限公司因未按上述规定进行安全作业培训,未取得资质,甚至恶意造假,属严重违法行为,作行政处罚10.9万。该单位安全生产法律意识淡薄,应当严肃严重处理!
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30日,无锡市新吴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无锡市新国铸造设备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提供的两名员工《特种作业操作证》无法在应急管理部官网查询到相关信息,经深入调查发现上述《特种作业操作证》链接的网站为假冒政府网站。
该公司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行为,同时该公司安全员朱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
无锡市新吴区应急管理局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的规定并结合自由裁量,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0.9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按照《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规定,将该公司安全员朱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以及假冒政府网站制售假冒安全生产证书的犯罪线索移送公安部门。
来源:潇湘晨报,由职业病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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