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的话: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二)项: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近日,重庆市查处一起某汽车维修有限公司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未及时接受培训,违反以上条例规定,涉案企业已处以5000元的行政处罚。希望各用人单位引以为戒,提高法律意识,认真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加强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回头看”是落实企业贯彻职业健康行为的保障政策!
案情介绍:
2022年5月19日,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监督员对某汽车维修有限公司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现场发现该公司法人代表杨某某和职业卫生管理员(兼职)邓某现场不能提供接受职业卫生培训合格证明问题,执法人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下达了监督意见书,责令15天内整改。监督员于2022年6月16日再次“回头看”,该汽车维修有限公司负责人杨某某和职业卫生管理员(兼职)邓某仍不能提供相关培训证明,经询问该公司法人代表杨某某和职业卫生管理员(兼职)邓某,均承认未参加过职业卫生培训。
处理结果及依据:
该公司法人代表杨某某和职业卫生管理员(兼职)邓某未参加过职业卫生培训的行为,违反了《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的规定。
依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并参照《重庆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的通知》(编号:ZY051A),县卫生健康委于2022年7月5日给予该汽车维修公司警告并罚款人民币五千元的行政处罚,该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并及时缴纳了相应罚款,本案件结案。
素材来源:奉节县卫生健康执法支队,由职业病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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