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的话
我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由转入单位向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要求的证明材料。条例第二十一条有关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及备案的规定:放射性同位素的转出、转入单位应当在转让活动完成之日起20日内,分别向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第五十二条第五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有关废旧放射源贮存和处置的规定:核技术利用单位应当对其产生的不能经净化排放的放射性废液进行处理,转变为放射性固体废物。核技术利用单位应当及时将其产生的废旧放射源和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取得相应许可证的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单位集中贮存,或者直接送交取得相应许可证的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单位处置。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核技术利用单位将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无相应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处置,或者擅自处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中科院一单位因未经批准擅自转让放射源,并将废旧放射源送交无相应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存在严重的辐射污染隐患,严重违反以上双条例,受到行政处罚20万元。环保部此监管处罚之举,为存在辐射源的用人单位敲响了警钟!
基本案情
2015年12月11日,环保部公开对中国科学院高能物理研究所辐射安全违法一案的处罚结果,因违反《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法规,环保部对中国科学院高能物理研究所罚款20万元。
据环保部介绍,经调查核实,中国科学院高能物理研究所未经批准擅自转让放射源及将废旧放射源送交无相应许可证的单位贮存。环保部认为,其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以及《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环保部透露,今年2015年8月6日,环保部向中国科学院高能物理研究所通告了其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8月11日,中国科学院高能物理研究所提出听证申请, 9月21日,环保部举行了听证会。对于中国科学院高能物理研究所提出的免于处罚意见,环保部未予采纳。
依据上述两条例规定,环保部决定对中国科学院高能物理研究所未经批准擅自转让放射源的行为处10万元罚款,对中国科学院高能物理研究所将废旧放射源送交无相应许可证的单位贮存的行为处10万元罚款,共计2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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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 2022-10-25 11:08:1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