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的话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第九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第九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重视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是企业的立生之本。安全生产培训更是法律强制性规定。贵州省镇远县西秀电冶厂因主要负责人未依法接受安全培训考核,未取得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合格证,未具备与单位所从事的生产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缺乏基本的安全生产知识,严重违反了我国《安全生产法》以上法律条例,导致5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受到16万元的行政处罚及撤职处分。各用人单位应当引起高度重视!
基本案情
10月19日上午7时53分许,贵州省镇远县西秀电冶厂发生一起矿热炉炉内爆炸喷炉导致作业人员灼烫伤亡事故,造成2人现场当场死亡、3人重度灼烫伤送医院经抢救、医治无效先后死亡。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当场死亡。
该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工人违规在炉台集中冒险作业,由于入炉原(辅)料、循环水冷却系统、电极压放操作等多方面原因,造成矿热炉膛内大量高温熔融物塌料喷炉,在未设置任何出料作业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造成人员伤亡,加之该矿热炉出料炉门正对配电室出入口,事发之时多名人员滞留于炉台,导致伤亡扩大。简某华,西秀电冶厂总经理(实际控制人),负责企业全面工作,是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简某华履行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不到位,未接受安全培训考核,未取得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合格证,未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不重视企业生产工艺安全管理,未组织对企业生产工艺进行风险辨识评估,未组织制定企业生产工艺安全操作规程,未深入排查治理企业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成西秀电冶厂撤销简某华总经理职务,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由黔东南州安监局对其处以2017年度收入人民币40万元的40%即人民币16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来源:安全执法,由职业病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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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 2022-10-25 10:41: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