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的话:
我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第四十七条 第(二)项 规定:用人单位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法律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目的是强化职业健康意识,提高职业病防治管理水平,防范职业病危害。
白城市某印刷有限责任公司主要负责人心存侥幸,不重视职业病防治工作,不参加职业卫生培训属典型案例。各用人单位应结合行业特点,按照职业健康法律法规,组织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的培训。
案情介绍
2022年8月2日,白城市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对某印刷有限责任公司职业卫生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未能提供2021——2022年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培训相关资料。因该公司不能提供职业卫生主要负责人的培训证明,执法人员当场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了询问,其承认自己未接受过职业卫生知识培训,监督员当场制作了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经进一步调查核实和取证,查明该公司自开工生产至今,单位主要负责人及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从未进行过职业卫生知识培训,违反了《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依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该印刷有限责任公司“警告,罚款人民币6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条款
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职业卫生培训。
对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职业卫生培训,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二)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控制的基本知识;
(三)职业卫生管理相关知识;
(四)国家卫生健康委规定的其他内容。
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项: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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