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的话: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违法职业,将根据第七十九条处罚条例进行行政处罚!
近日,信用江苏发布的一则行政处罚信息显示,苏州国泰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并出具技术报告,情节严重,被苏州市吴中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罚款45.52万元。
企业单位需要做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定期检测、评价等项目,应要求职业卫生服务机构提供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未取得相关部门给予资质认可,检测服务机构不得开展职业卫生技术工作,否则将受到严重处罚!
违法事实
苏吴卫职罚﹝2022﹞1号处罚文书显示,苏州国泰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在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于2017年4月24日至2022年5月20日期间为住友制药(苏州)有限公司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并出具技术报告9份,为昆山嘉丰盛精密电子有限公司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并出具技术报告1份,为苏州维鲸电子绝缘材料有限公司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并出具技术报告1份,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113800元。
处罚依据
第七十九条 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处罚内容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13800元、罚款人民币455200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信用江苏官网,由职业病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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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 2022-10-28 17:55:00.0
游客 2022-10-28 17:54:3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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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 2022-10-28 18:00: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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