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的话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第九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生命至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温州某服饰有限公司违反以上法律 规定,被处一万元罚款。请大家举一反三,及时自查,防患于未然。
案例介绍
2020年8月18日,平阳县鳌江镇应急管理中心执法人员对所属的辖区企业进行日常检查时,调查发现温州某服饰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陈某某进行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相关记录缺失。
处罚结果
该公司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一万元的处罚。
来源:温州市应急管理局,由职业病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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