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的话: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第七十五条第(七)项: 用人单位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本案属一例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安排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典型案例。从近几年对用人单位执法检查情况分析,存在此类违法行为的主要原因有三方面:一是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意识薄弱,对《职业病防治法》认知缺失,不知道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要安排做职业健康检查;二是部分用人单位对《职业病防治法》认知错误,认为试用期的劳动者不安排做职业健康检查是不违法的,另部分单位对劳务公司派遣来的劳动者视而不管,缺乏主体责任意识;三是用人单位不清楚职业健康检查与普通职业体检的区别,用普通体检代替职业健康体检。
在此,强烈呼吁用人单位一定要加强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法律的学习,重视职业病防治工作,特别是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检查工作,通过职业健康检查,及时了解劳动者的身体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置,从而预防职业病的发生。
【案情介绍】
2022年6月,合川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接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12350投诉交办单,反应园区某电子厂存在“职业危害岗位体检报告存档不规范和缺少定期公司组织体检”等行为。执法人员经调查发现,该公司主要生产印刷柔性线路板、导电按钮等,该公司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显示该公司存在噪声、丙烯酸、苯、甲苯、二甲苯等职业病危害因素,且洗版工岗位存在苯超出接触限值、冲压工岗位存在噪声超出接触限值。现场抽查洗版工米某、冲压工金某两人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安排两人从事了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经调查取证,该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规定。该企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区卫生健康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七)项,参照《重庆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的规定,决定给予该企业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完全履行处罚决定,本案结案。
【案件评析】
(一)调查全面细致,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案涉及上岗的劳动者未经职业健康检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捋清劳动关系、辨别工作岗位是否存在职业病危害、劳动者是否经过职业健康检查是办案关键。本案中该厂劳动关系存在两种,一是冲压工金某是该公司直接招聘的;二是洗版工米某通过人力资源管理公司招聘派遣至该公司工作的,该公司与人力资源管理公司签订有《劳务派遣协议》,米某与人力资源管理公司签订有《派遣合同》。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履行本法规定用人单位义务,即该电子公司应安排米某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卫生执法人员通过对某公司作业现场进行检查、查阅职业健康检查、公司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合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金某与米某员工电子考勤记录等相关资料,对有关人员进行询问调查,并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全程执法记录等多途径取证,调查全面、细致、完整,相关证据形成了严密的证据链,锁定了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二)法律与情理的有机结合,彰显法治的魅力。因近两年受新冠疫情的影响,用人单位经营困难。在作出处罚决定时,执法人员坚持柔性执法,以提高当事人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意识,切实维护和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为第一要务,同时兼顾企业发展利益,本着罚教结合、过罚相当的原则,情理与法理相融,彰显法治魅力。
(三)严打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鼓励市民参与有奖举报。职业健康是企业安全生产领域的重要部分,为能及时有效查处,强化社会监督,鼓励老百姓投诉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尤为重要。本案是我区职业卫生“12350”热线第一例投诉,按照《重庆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区卫生健康委对投诉人进行了奖励。
供稿:合川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由职业病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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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 2022-11-03 14:52:0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