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的话: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是用人单位开展职业病防治、管理工作的基础。为加强对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家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
用人单位应按法律规定,有义务将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在劳动合同说明并告知劳动者享。通过组织安排劳动者 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可有效防止职业病发生,减少或消除易感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损害,减少用人的单位经济损失。
江山市某装卸队、松江经开区某工程有限公司两家企业分别因危害项目不申报、未安排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做职业健康检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四)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卫健委执法队对该两家企业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合法合理。
案例一
江山市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对某装卸队进行现场核查时发现,该装卸队包含水泥装卸工作,但不能出示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材料。
经调查核实,江山某装卸队经营范围为水泥装卸,自2010年4月8日注册以来,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落实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
处罚结果
该装卸队未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危害项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关于“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关于“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的规定,江山市卫生健康局决定给予当事人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2020年8月24日松江区卫健委执法人员对松江经开区某工程有限公司开展职业卫生监督检查。
经调查,该公司于2019年12月20日参加了松江区卫健委组织的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培训会议,但截至本机关监督检查时该公司仍未按照规定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同时该公司也从未安排电焊车间焊接操作位员工吴某某进行过职业健康检查。
处罚结果:
针对该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松江区卫健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本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
1、未按照规定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2、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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