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的话: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健康检查,定期进行专业及防护知识培训,并分别建立个人剂量、职业健康管理和教育培训档案;第四十一条 第(四)项规定: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为保障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与安全,我国《职业病防治法》和《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对放射职业卫生工作要求作了明确的规定。因放射工作人员流动性大,医疗单位公共卫生科或医务科有责任对其进行规范化动态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放射工作单位及其放射工作人员,均应当遵守放射工作相关条例。
案情简介:
2021年,我市卫生健康委收到省卫生健康委提供的关于泰安市某医院未安排在岗期间的放射工作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违法线索,当天下午市卫生健康委执法人员前去调查核实,执法人员对该院放射诊疗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当场向当值放射工作人员询问了解相关情况,随后,执法人员到会议室查看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放射诊疗许可证》、放射工作人员名录、放射工作人员证、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个人剂量监测档案、放射诊疗设备检测报告等资料,在该院提供的2020年职业健康检查报告中未包含在岗放射工作人员刘某、王某、张某、司某、荆某五人。执法人员当场制作了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和卫生监督意见书并调取了相关证据。
该院未安排在岗放射工作人员王某、张某等五人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行为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同时参照《山东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项的细化标准,未按规定进行职业健康体检人数为3人次以上裁量为“严重”阶次,予以警告、罚款柒仟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自觉、完全履行,本案结案。
案例分析:
1. 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一是当事人未按规定安排放射工作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认定:执法人员通过查阅该院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对照放射工作人员花名册发现刘某、王某、张某、司某、荆某五人未在职业健康检查报告中出现。二是对五人在岗并从事放射诊疗行为的事实认定: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过程中随机向当值放射工作人员了解了部分事实,并在会议室对该院负责放射工作人员管理的医务科副科长王某进行了调查询问,王某确认了五人的在岗身份,并称了解事情的始末,因为2020年该院安排全体放射工作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期间,刘某正好在外地医联体坐诊,王某因照顾家人休假,张某因病休假一年多,司某和荆某外出学习,因此这五个人没有参加体检,王某也承认事后忘记及时安排五人进行补充体检。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的“现场笔录”和该医院医务科副科长的询问笔录等相关证据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
2. 适用法律正确,裁量适当。本案执法人员认为该院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同时参照《山东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未按规定进行职业健康体检违法行为轻重等级的规定,人数为3人次以上裁量为“严重”等级,给予该院警告、罚款七千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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