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的话: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还应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符合《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四)款规定: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符合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规定: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第(二)款规定: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国家出台《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是为保护各行各业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益,避免出现劳动者“今天用健康换金钱,明天用金钱换健康”的现象,然而卫生监督部门检查时发现,少数企业依然不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存在诸多职业卫生健康问题,此类违法违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案情简介
2021年10月,如东县卫健委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在对如东某健身器材生产企业进行职业卫生“双随机”监督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粉尘、噪声、高温、甲苯、二甲苯、乙酸乙酯等职业病危害因素,现有10名劳动者接触职业病危害。但现场有8名劳动者没有职业健康的相关材料、9名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档案里没有职业病危害告知书,同时,该企业拿出的职业防护用品仅有纱布口罩,没有配备任何的噪声防护用品。执法人员查看企业提供的2021年度的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定期检测报告时,发现该企业喷漆岗位二甲苯浓度,混砂、筛砂等岗位矽尘浓度均超过了国家标准。
执法人员对上述情况高度重视,当场下达了卫生监督意见书,提出了整改要求,并在检查后的第二天对该企业予以立案,进一步调查。
卫生执法人员通过现场走访、资料查看、对该企业负责人及部分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询问,最终认定该企业存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未能将工作过程中职业病危害、后果及其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书面告知劳动者;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未为不同接害岗位的劳动者配备有效的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违法行为。
案件处理
调查终结后,如东县卫生监督所对该企业负责人进行了约谈,进一步进行了法律、法规的宣传,希望企业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学法、遵法、守法,严格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企业职业卫生的管理工作。同时要求企业对存在的职业卫生问题引起高度重视,依法快速落实整改措施。
该企业属职业病危害严重企业,关键岗位矽尘超标,存在较大的职业病危害隐患。检查之前我委还召开了粉尘危害专项整治推进会,该企业没有按要求落实各项职业卫生整改措施,企业对存在违法行为必须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最终如东县卫健委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决定予以警告、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迅速改正了违法行为,第一时间缴纳了罚款,本案结案。
来源:南通卫监,由职业病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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