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的话: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还应当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四)项规定: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十四规定: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条、《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六条均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履行职业病病人和疑似职业病的报告义务”。告知义务的履行是确保卫生行政部门能在第一时间帮助用人单位了解职业病防治中存在的漏洞,帮助企业更好的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避免劳动者受到职业病危害,维护劳动者权益。该案例反映出部分用人单位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过于简化,流于形式,未将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落实到具体工作中,是对劳动者生命健康及社会利益极不负责的行为,应严格杜绝。
案件详情
2020年12月,南通市海门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执法人员对海门区滨江街道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公司于2020年8月组织劳动者到某体检中心进行职业健康检查。2020年9月25日,体检中心出具疑似职业病通知单,告知该公司木工一部车间一名员工患有疑似职业病(职业性慢性苯中毒)。该公司接到疑似职业病通知单后,既未按照规定向当地卫健委报告,也未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
通过现场监督检查和向用人单位相关人员、劳动者进行调查询问,确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用工关系、劳动者从事的工种、用人单位未向劳动者书面告知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未向卫生行政部门书面报告发现疑似职业病的情况。结合该单位2019年度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职业健康检查总结报告、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疑似职业病通知单等相关材料,海门区卫健委认定该企业未按照规定报告疑似职业病以及未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违法事实。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的规定,海门区卫健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四)项、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考虑企业首次违法,决定合并给予被处罚人警告及罚款人民币柒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本案案情比较简单,用人单位在对劳动者开展健康监护后,发现疑似职业病,但没有按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告知义务。本案的特点是正确辨别被处罚主体。本案中的劳动者为劳务派遣人员,劳动合同与上海某公司签订,与海门的公司没有直接的劳动关系。因此在案件调查的过程中,通过查明该单位与上海某公司的签订有劳务派遣协议书,明确该单位为劳务派遣用工单位。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用人单位的义务。因此,本案中的用工单位为被行政处罚人。
来源:海门区卫生监督所,由职业病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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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 2022-11-10 16:34:3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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