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的话:
放射诊疗工作场所不同于医疗机构的其他普通临床科室,其存在医疗辐射危害。如果放射源管理不严,造成丢失;医疗从业人员不遵守操作规程;防护设施不完备,工作环境不良;个人防护意识不强,不重视个人防护等,则均可能导致超剂量限值水平照射,引起急、慢性局部或全身放射性损伤,称之为职业性放射性疾病(包括内、外放射病)。
125 I粒子属于放射性元素,受国家严格管控。四川省内江市某医院展放射性125I粒籽植入治疗项目,违法行为有三:1、该医院未依法开展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项目,存在极大的环境辐射安全与防护措施隐患,可以说连最基本的环境辐射安全与防护措施是否满足诊室建设条件是个未知数,在未经验收程序,未取得验收合格资质的情况下擅自非法开展医疗行为,属于严重违法行为。2、该医院未对该15名医护人员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无法科学评价工作人员是否有放射职业禁忌症,是否适合从事该工种的工作。3、该医院对已从事放射岗位的15名医护人员未行个人计量计监测保护措施,进而无法通过计量牌的监测数据来评估工作人员个人接受的放射计量,也就无法证明该放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是否安全。
综上,该医院从开展辐射环境建设程序到对医务工作者的保护措施的工作中,依次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二项、第十八条第四项之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医院是生命健康的重要保护之地,在当地卫健委监督执法人员的严格监管下,该医院采取及时关闭违法放射项目,并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以示告诫。
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第十八条 第四款 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其他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依法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 第二项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3、《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戴个人剂量计。
【案情介绍】
2019年2月21日,内江市卫健委监督执法人员对某医院进行现场检查,在该医院开展放射性125I粒籽植入治疗的肿瘤外科发现:1.该医院在2017年4月23日-11月4日期间,实施放射性125I粒籽植入治疗手术12例;2.上述12份手术病历中记载:放射性125I粒籽植入治疗手术后患者护理人员为杨某某、唐某某、许某、王某某、蔡某某、陈某某、叶某、夏某、曾某某等15人,均不能提供2017年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和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报告;3.该医院不能提供放射性125I粒籽植入手术患者住院期间的病床等处放射防护监测报告;4.该医院开展放射性125I粒籽植入治疗手术场所有CT室、介入室、肿瘤外科病房换药室。
执法人员经过进一步调查取证,最终确认涉事医院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安排15名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护理人员从事12例放射性125I粒籽植入治疗手术后患者的护理工作;2.该医院从事放射性125I粒籽植入治疗手术后患者护理工作的人员工作期间未佩戴个人剂量计;3.该医院放射性125I粒籽植入手术治疗建设项目未开展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
【处理结果】
1.涉事医院安排15名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护理人员从事12例放射性125I粒籽植入治疗手术后患者的护理工作的行为,违反了《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七项、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给予罚款人民币70000元的行政处罚;2.该医院从事放射性125I粒籽植入手术后患者护理工作的人员工作期间未佩戴个人剂量计的行为,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七款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3.该医院放射性125I粒籽植入治疗建设项目未开展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的行为,违反了《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限期改正。
经查证,该医院已于2017年底停止放射性125I粒籽植入治疗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因此自由裁量适用减轻处罚情节。综上所述,经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给予该院警告、罚款人民币70000元(柒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本案以当事人自觉履行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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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 2022-11-20 16:38: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