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的话:
用人单位对接触职业有害因素的作业工人在入职时必须要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是保护劳动者身心健康的第一道防线,用于科学评估劳动者是否具从事该危害因素岗位的资格,也是肩负有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的法定义务。
江苏省常熟市日久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车间打磨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主要为砂轮磨尘、噪声,可导致劳动者患职业性尘肺病、职业性噪声聋,一旦患病是无法治愈的,早期病情轻微时可及时医疗干预,延缓病情的发展。该单位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打磨岗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针对该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常熟市梅李镇综合执法局对企业作出了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其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七)项之规定。
综上所述,对用人单位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事小,职业病防治工作事大。小小惩戒目的在于让用工单位提高对职业危害严重性的认识,认真将职业病防治责任落实到具体工作中。在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同时,最大程度减少企业因职业危害带来的重大经济损失。
案件回顾
2022年9月22日,常熟市梅李镇综合执法局对常熟市日久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进行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员工李春阳正在车间打磨岗位工作,该岗位涉及到砂轮磨尘和噪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该公司提供不出李春阳的职业健康检查报告。我机关于2022年9月26日立案调查。并于2022年9月28日对受委托人赵谷峰、员工李春阳制作调查询问笔录。现已查明:常熟市日久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车间打磨岗位涉及到砂轮磨尘和噪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员工李春阳于2022年8月入职,该公司未组织李春阳进行岗前职业健康检查而安排其从事打磨作业。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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