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的话:
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若漠视法律,不顾劳动者身心健康的行为,一经查实,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美达科技(苏州)有限公司(地址位于苏州相城经济开发区)主要生产新型电子元器件,存在粉尘、噪音、甲苯三大职业病危害因素,严重影响该厂职工的身心健康安全。工作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后果,用人单位必须要履行告知义务,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劳动者只有了解了职业危害及后果、防护措施以及待遇等,才能根据自己身体状况做出工作选择,是否合适该用人单位岗位工作。而该公司未在劳动合同中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也未按照规定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及第二十条第(四)项 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苏州市相城区安监局对美达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作出警告+罚款10万元的处罚,合情合理,有法可依。职业病网小编也在此提醒广大企业经营者,务必做好职业病健康检查的工作,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制度,严格落实职业病防护措施。
案件基本情况
美达科技(苏州)有限公司,经营范围:生产新型电子元器件,销售公司自产产品并提供相关售后服务。2017年5月23日,相城区安监局执法人员在对美达科技(苏州)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作业岗位存在粉尘、噪音、甲苯等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因素,但该单位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未按照规定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现场苏州市相城区安监局开具《现场检查记录》和《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
事实证据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周胜利(安全管理员)、杨明楷(木工)、朱永刚(喷漆车间科长)、廖庆格(行政经理)身份证复印件和询问笔录,证明上述人员身份情况和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事实予以认同。
证据二:朱永刚、杨明楷与美达科技(苏州)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证明该单位与上述员工订立劳动合同时,未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情况。
证据三:检测报告(报告编号:UTS16070130E),证明该单位存在粉尘、噪声、甲苯等职业病危害因素。
证据四:职业健康检查总结报告书,证明朱永刚、杨明楷的职业健康体检情况,其中朱永刚所检项目无异常,杨明楷双耳轻度聋,建议调离噪声工作场所(噪声作业禁忌症)。
证据五:《现场检查记录》和《责令整改指令书》(相安监管责改﹝2017﹞1605318号),证明2017年5月23日,相城区安监局执法人员在对美达科技(苏州)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按照规定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并要求于2017年6月8日前完成整改。
证据六:《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该单位基本情况。
经查,该单位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和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和第二款“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的规定。
处罚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项“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的规定,决定对美达科技(苏州)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0(伍万)元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项“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 的规定,决定对美达科技(苏州)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0(伍万)元的行政处罚。两条并处,决定对美达科技(苏州)有限公司合并作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0(拾万)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苏州市相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由职业病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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