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的话:
职业健康检查是我国《职业病防治法》第35条规定,是职业病防治的关键步骤,也是对劳动者的身体健康情况进行预评估最直接的医学手段,为评判劳动者与危害因素作业岗位是否相匹配提供最直观的法律依据。根据《用人单位职业病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到有资质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时,应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评价结果,如实提供工作场所存在的全部危害因素,并在委托文件上注明。
然而,在职业健康检查工作中,有一种现象无处不在。惠州某化工有限公司故意欺瞒危害因素种类,以谎报、漏报的方式向职业健康体检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行为,看似已落实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实则以劳动者身体健康为代价,不仅触犯了《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更是推进职业病发生发展的罪魁祸首,与国家职业病防治工作背道而驰。职业卫生监督执法部门应当对此行为严谨对待,重罚警示。
该案例启发了我们3点:一是用人单位谎报、漏报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行为,从根本上破坏了用人单位与职业健康体检机构之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诚信关系;二是让我们不得不怀疑,劳动者对工作岗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是否获得了用人单位如实告知的权利;三是近几年,我国各地区对职业病防治监督监管工作进行全面覆盖中,职业卫生监督执法部门的执法力度是不能小觑的。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企业合法经营,遵守法规才是正道。
一、案情介绍
2021年8月3日,惠州市惠阳区卫生执法人员对某化工有限公司的职业卫生档案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显示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为:苯、甲苯、二甲苯、甲醇、粉尘、噪声等。而该公司出具的胡某、李某、宫某等11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员工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表显示:该公司仅针对苯、无机粉尘这两项危害因素开展职业健康检查,未对其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中显示的其他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职业健康检查。2021年8月31日,经向某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某询问进一步证实:该公司在委托职业健康体检机构对该公司接害作业岗位员工进行体检时,仅提供了员工个人资料和职业健康检查委托书,未向被委托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提供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报告,体检针对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仅包括:异佛尔酮、环氧树脂、丙二醇甲醚、二氧化钛粉尘、炭黑粉尘、其他粉尘和苯系物,而对匡某、黎某、王某生产作业中接触的乙醇、环己酮,杨某生产作业中接触的噪声均未进行检查。
通过调查认定,某化工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在委托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时,未如实提供职业健康检查时所需要的文件、资料(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评价结果)。该行为违反了《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惠阳区卫生健康局作出给予警告并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该公司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利,主动完全履行行政处罚义务,积极整改,本案顺利结案。
二、法律链接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委托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时,应当如实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及其接触人员名册;
(三)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评价结果。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或者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制度的;
(二)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健康监护计划和落实专项经费的;
(三)弄虚作假,指使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职业健康检查的;
(四)未如实提供职业健康检查所需要的文件、资料的;
(五)未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情况采取相应措施的;
(六)不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的。
来源:卫生健康法制实践,由职业病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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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 2022-12-01 18:24: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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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 2022-12-02 09:4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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