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的话:
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是指用人单位安排拟从事有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人员,包括新招工工人、转岗工人等。其目的是早发现与职业危害接触有关的健康损害、职业禁忌症或职业病,为劳动者安排合适的工作岗位提供医学依据。
某建筑机械厂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电焊工1人从事接触电焊烟尘职业危害作业、抛丸工1人从事接触噪声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35条第二款的规定;劳动合同的签订是为了明确劳动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劳资双方建立关系的第一道门槛,该单位未履行《劳动合同法》的签定义务,属于非法用工行为,性质严重。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查处以上2点违法行为,给予该机械厂重罚15万元的行政处罚,合理合法。小编也再次提醒各用人单位:规范安排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行职业健康体检,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依法履行合同法规定,不但可以保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也可以规避企业产生职业病纠纷风险,切莫因小失大。
案情介绍
2019年5月,某县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对XX建筑机械厂的职业卫生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焊接车间内,现场发现张某正在从事二氧化碳保护焊接工作,王某正在抛丸作业。现场对张某、王某进行了询问,两人均为2019年4月新招工工人,企业未安排两人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车间提供了职工考勤记录本,记录2人上班时间为2019年4月5日;提供了2人的工资发放记录,显示是从2019年4月开始发放;提供了2人的职工招工表,记载招工时间为2019年4月。现场不能出示上述2人劳动合同和职业健康检查资料。该企业提供了2018年10月9日某检测评价有限公司出具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报告》,报告显示:焊接岗位电焊烟尘3mg/m3,抛丸工8h噪声检测值86dB(A)。随后,监督员对该厂的副厂长和安全环保处处长分别进行询问,得知电焊工张某、抛丸工王某均处于试用期,未安排2人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且该厂自2018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后,工艺设备没有改造或更换,一直正常生产作业。
至此查明,XX建筑机械厂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电焊工张某从事接触电焊烟尘危害作业、抛丸工王某从事接触噪声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七)项的规定,给予该机械厂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经合议,一致同意处理建议,鉴于该案处罚金额较大,提请进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和提交卫生健康局法制科进行重大执法事项法制审核。经讨论、审核,同意处罚建议,对该企业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其有陈述和申辩、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进行了陈述和申辩,称因2位劳动者目前处于试用期未正式签订劳动合同,因此未安排其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经卫生监督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调查复核,对陈述申辩人的理由和证据不予采纳。该企业申请进行听证,当事人与案件承办人员相互质证,听证人员在充分听取双方意见后,经过综合评议认为本案违法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执法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恰当,建议给予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卫生健康局对该单位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后,该企业按期整改并缴纳罚款,本案结案。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第七十五条第(七)项规定,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来源:潍坊卫生监督,由职业病网整理。
延伸阅读:
凡本网注明“来源:职业病网”的所有作品,转载请注明“来源:职业病网”。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职业病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相关作品刊发之日起30日内进行。
全部评论
游客 2022-12-06 15:52: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