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的话: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用工单位需要大量的劳动者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其中,通过劳务派遣招工方式的入职人员占据了较高比例。对于劳务派遣入职人员的职业健康权益保护,《职业病防治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在生产活动中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该法律诠释了劳动者是否具备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力,与用工单位的招工方式无关,只与劳动者是否接触职业危害因素存在直接关联; 第三十五条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前的职业健康检查”; 第八十六条规定:本法第二条规定的用人单位以外的单位,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其职业病防治活动可参照本法执行, 即“劳务派遣员工有权享受本法规定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此案中的劳务派遣人员以普通体检代替上岗前职业健康体检,不符合《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规定,普通体检结果不能作为职业危害因素入职依据。该公司区别对待劳务派遣人员,未安排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噪声等危害作业,属于故意回避职业主体责任行为,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给予6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详情
某市执法人员对辖区内某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主要从事食品塑料制品制造和服务,正常生产中存在噪声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在存在职业病危害场所作业的员工只有部分做过职业健康检查。
调查中,通过调取该公司相关人事信息,查询劳动合同,询问相关责任人,执法人员进行仔细比对,发现该公司的正式员工均做过职业健康检查,但是劳务派遣人员只是在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做过普通上岗体检,未做过职业健康检查。
虽该公司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为劳务派遣人员,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该公司存在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七)项的规定,给予该公司罚款60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该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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