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的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职业病报告的义务主体是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履行报告义务不受职业病患者工作状态、接受治疗过程和进行诊断程序的限制;一旦劳动者被确诊为职业病后,用人单位还应当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这主要是为以后对职业病病人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开展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等工作提供信息,保证后期工作顺利开展和职业病病人及时维权。
经过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调查,滨州市沾化区某用人单位的2名劳动者,在山东省职业病医院被诊断为职业性急性轻度苯胺中毒,医院按规定将诊断证明书送达其所在单位,公司没有及时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该行为违反了《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卫生监督执法部门以违法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则,及时监督该企业落实主体报告义务,保障了职业病患者的后续权益不受侵害。
案情回顾
近日,滨州市沾化区卫生健康局收到山东省职业病医院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2份,诊断证明书显示某有限公司劳动者韩某某、穆某为职业性急性轻度苯胺中毒。
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公司现场监督检查,经调查,该企业在收到山东省职业病医院出具的2份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后未依法向所在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职业病情况。
该公司以上行为违反了《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的规定,沾化区卫生健康局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给予该公司罚款五千元的行政处罚。该公司已经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触犯了《职业病防治法》,并积极履行了处罚决定,现已结案。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还应当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第七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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