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的话:
职业健康检查是用人单位依据《职业病防治》及附加法规、规范、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健康体检,对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及权益保障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目的在于及时掌握劳动者的健康状况,发现职业禁忌症并避免安排其从事所禁忌的作业;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的目的主要在于及时发现劳动者是否存在疑似职业病,一旦发现应立即安排职业病诊断程序,并妥善安;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目的在于了解劳动者离开岗位时的健康状况,可帮助用人单位分清健康损害主体责任。
淮安市一企业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主要为噪声,引起职业性噪声聋。劳动者长期暴露于噪声超标环境工作场所,容易出现渐进性听力下降、耳鸣等症状。而该企业未对劳动者进行岗前、岗中的职业健康检查,漠视员工的合法权益,以员工的健康换取企业的利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最终给予罚款人民币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情简介
2021年4月,淮安市卫生监督所对某企业进行职业卫生检查,发现该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主要为噪声。现场抽查正在接触噪声的7名劳动者,其中2名劳动者未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3名劳动者未进行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
该单位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235)等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如实告知劳动者”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四)项 “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淮安市卫生监督所最终给予该用人单位警告,并处伍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小编提醒:用人单位应当重视职业健康检查,依法依规安排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健康体检工作。
来源:淮安卫监,由职业病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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