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的话: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第三十五条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第五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本案中,该用人单位未向劳动者提供必备的防护用品,未履行劳动者离岗前职业健康体检的法定义务,未安排职业病病人李某(化名)进行治疗、康复,不仅是对劳动者生命健康权的忽视,更是对相关法律的漠然。职业卫生工作不仅关乎劳动者本人的切身利益,更关系到职业病患者家庭及社会安全稳定。无论是执法者还是企业管理者都要站在劳动者的角度,充分认识到保障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的重要性,依法依规,以实际行动不折不扣贯彻执行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案情简介】
重庆市黔江区卫生健康执法支队于2022年8月接到举报称“某有限公司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和《安全生产法》规定,未向劳动者提供必备的防护用品,未履行劳动者离岗前职业健康体检的法定义务,未履行职业病患者定期康复检查和治疗的违法行为。”重庆市黔江区卫生健康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到某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核实,发现对该公司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李某(化名)进行治疗康复的举报属实。
【案件处理】
某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六)项规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90天内改正的行政处罚决定。
来源:黔江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由职业病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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