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的话:
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这一违法行为在用人单位是比较常见的现象,特别是中小微企业。本案中,延安市某企业新入职的员工党某某、薛某某均在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工作,公司未安排其做职业健康体检,这一行为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在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岗位工作,未做职业健康体检,就无法及时了解到劳动者的身体变化,最终可能导致罹患职业病。延安市卫生监督所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第七款的规定,依法对该公司作出了警告+5万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企业立即整改其违法行为。
通过本案,小编也再次提醒各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如您在劳动过程中发现用人单位有损害劳动者职业健康权利的行为,请一定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职业劳动权利。企业以劳动者为本,劳动者以健康为重,保障职业健康,实现全社会健康经济生产。
案情回顾
2022年10月8日,延安市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对某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企业2021年新招录的员工党某某、薛某某均在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工作,但企业未安排上述两名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现场笔录》及《卫生监督意见书》,要求企业立即对该行为进行整改,并对党某某、薛某某进行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
2022年10月10日,执法人员按程序对该案进行了受理与立案,并索取了相关证据,案件经合议委员会通过后,最终对该企业作出了“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该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陈述申辩,也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行政复议,并按期缴纳了罚款,同时提交了整改报告,改正了上述违法事实,本案于2022年11月16日结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科普小知识:
第三十五条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一)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二)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三)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四)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五)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六)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八)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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