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的话:
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是用人单位应尽的职责,用人单位应当重视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然而,当前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落实形势并不乐观,因触碰法律底线而受到行政处罚。今天,小编给大家分享一医院未保障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与安全,受到处罚的案例。希望各用人单位,引以为戒,严格遵守《职业病防治法》相关规定,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案件回放
日前,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对某医院进行放射卫生监督执法检查时发现,工作人员左某、陈某、杨某和卢某在该医院从事放射工作,且《劳动合同书》证实四人与医院具有劳动关系,但该院不能提供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表,且四人都不具备不需进行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情形。
执法人员同时检查发现,该医院安排放射工作人员胡某参与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但医院并未组织该项健康检查。
处理结果
该医院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放射工作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七项、第八十七条规定,给予该院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该医院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四项、第八十七条规定,给予该院警告的行政处罚。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组织上岗后的放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两次检查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2年,必要时可增加临时性检查。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要求及监护规范》(GBZ 98—2020)5.1.5规定:
......如果最后一次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在离岗前三个月内,可视为离岗时检查,但应按离岗时检查项目补充未检查项目;离岗三个月内换单位从事放射工作的,离岗检查可视为上岗前检查,在同一单位更换岗位,仍从事放射工作者按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处理,并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中。
来源:邯郸卫生监督,由职业病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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