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的话:
工业X射线探伤是当下广泛使用的无损检测方法之一,长期暴露在X射线下会引起严重的放射病。因此,工作过程中接触辐射的工人,企业应开展定期职业健康检查,包括岗前检查、岗中定期检查、离岗检查,便于早期发现职业性损伤或其他不适合从事放射工作的其他自身疾病。
镇海区一经营工伤探伤服务的企业,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工伤探伤作业,给劳动者健康造成了极大损害,同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镇海区卫生监督执法所对其开具了处罚单。
这起案件首涉移动放射源,已被选入全省职业卫生典型案例。小编也再次提醒各用人单位,要以劳动者健康为中心,严格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的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职业病的发生。
案例回放
根据镇海区人民检察院提供的线索,镇海区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某企业进行了检查。据了解,该企业经营工业探伤服务。执法人员对照企业员工名单,要求企业负责人出示从事工业探伤作业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组织部分从事工业探伤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时及离岗的职业健康检查。
执法人员当即给企业负责人进行了现场普法教育:
探伤作业中因为使用的放射源不同往往会产生X射线、γ射线等放射性危险,如防护、管理不到位,对人体某些敏感器官和系统会产生健康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卫生部55号令)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放射工作人员在上岗前、上岗后和离岗前须分别进行健康体检,并且做好个人防护,以确保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
经查实,该企业安排1名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工业探伤作业、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事工业探伤的1名劳动者进行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事工业探伤的2名劳动者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执法人员介绍,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四)项和第七十五条第(七)项的规定予以处罚。最终该企业负责人也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主动接受了处罚。
来源:镇海区卫生监督所 ,由职业病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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