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的话: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本案中,临海市某卫浴设备制造厂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行为已构成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同时结合《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相关规定,临海市卫生健康局给对其5万元的处罚,法律适用准确。
通过本案,小编也再次呼吁用人单位一定要加强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法律的学习,重视职业病防治工作,特别是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检查工作,通过职业健康检查,及时了解劳动者的身体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置,从而预防职业病的发生。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29日,临海市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对临海市某卫浴设备制造厂进行监督检查,发现:
1、该厂处于正常生产状态;
2、该厂现场提供一份2021年度临海市中泰卫浴设备制造厂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报告编号:XTZX21049),报告显示该厂生产车间职业病危害因素为噪声、铜尘、铅尘、高温等;
3、在该厂现场查见1#生产厂房内下料岗位陈华江和红冲车间无铅红冲岗位叶林松2人在岗作业,该厂不能出示上述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检查资料。
因该厂涉嫌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临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其予以立案调查。经核查证实:
1.当事人的1#生产厂房下料岗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是噪声、铜尘,红冲车间无铅红冲岗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是噪声、铜烟、高温;
2.当事人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2人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属实;
3.当事人已改正违法事实。
处理结果
依据相关法律,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涉及到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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