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的话:
用人单位在招用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人员之前,必须要对所招用的人员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这既是对劳动者负责,也是对用人单位负责。但仍有部分企业负责人的职业病防治责任意识不强、重视程度不高,粉尘、噪声等危害超标“熟视无睹”、个人防护“形同虚设”、职业健康检查“蜻蜓点水”等现象时有发生,导致劳动者生命健康受到严重损害,给当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带来较大风险和隐患。
本案中的宁波奉化锦屏森艺石材厂先后招录了包括王某、唐某、梁某在内的外来务工人员,在没有安排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等情况下,安排这些人员从事石材加工、水磨、切割等接触噪音、粉尘等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加工厂作出责令限期整改,给予警告,并对该加工厂处以伍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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