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的话:
本案中,天津市某安全卫生评价监测有限公司未按标准规范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违反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二)、(四)项、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和行业风气造成损害。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依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第四十三条第(二)、(三)项、第四十四条第(一)、(六)项,对该公司予以警告,并处罚款88000元,没收违法所得3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对该公司的查处,有力地震慑了部分职业卫生检测机构的侥幸心理,对其他单位具有很强的警示与教育意义。
基本案情: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于2023年对天津市某安全卫生评价监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1.记录划改不规范、显著标志物位置前未拍照(摄影)留证并归档保存、采样点设置示意图缺失;2.安排未达到技术评审考核评估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王某等人参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3.未按规定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信息系统中及时报送天津市乐琪制衣有限公司(HD-RC-2021-234)等项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相关信息;4.未按规定在网上公开天津市乐琪制衣有限公司(HD-RC-2021-234)等项目的技术报告相关信息;5.项目编号为HDSJ-W/PX-22-009的天津利海石化有限公司现状评价中出具虚假证明文件。
根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第四十三条第(二)、(三)项、第四十四条第(一)、(六)项,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对某安全卫生评价监测有限公司予以警告,并处罚款88000元,没收违法所得30000元。
法律链接: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二十三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责任制。主要负责人对本机构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全面负责。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质量控制负责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全过程管理。报告审核人、授权签字人、技术服务项目负责人及参与人员按照职责分工参与技术服务,在技术报告及原始记录上签字,并承担相应责任。未达到技术评审考核评估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不得安排其参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
第二十四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GBZ159)、《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1、GBZ2.2)等标准规范的要求,开展现场调查、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现场采样、现场检测、样品管理、实验室分析、数据处理及应用、危害程度评价、防护措施及其效果评价、技术报告编制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如实记录技术服务原始信息,确保相关数据信息可溯源,科学、客观、真实地反映技术服务事项,并对出具的职业卫生技术报告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在认可的范围内开展技术服务工作,并接受技术服务所在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按照规定及时报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内容、时间、参与人员等相关信息。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信息报送管理规定由国家卫生健康委统一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出资质认可范围从事技术服务活动;
(二)出具虚假或者失实的职业卫生技术报告;
(三)转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
(四)擅自更改、简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程序和相关内容;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三十一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建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档案,并长期妥善保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档案包括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过程控制记录、现场勘查记录、相关原始记录、影像资料、技术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为专业技术人员提供必要的个体防护用品。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自出具职业卫生技术报告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在本单位网站上公开技术报告相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及个人隐私的信息和法律、法规规定可不予公开的除外),公开的时间不少于五年。公开的信息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用人单位名称、地址及联系人;
(二)技术服务项目组人员名单;
(三)现场调查、现场采样、现场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名单、时间,用人单位陪同人;
(四)证明现场调查、现场采样、现场检测的图像影像。
来源: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由职业病网整理。
责编:张金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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