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相关规定,整治企业在职业卫生工作方面的责任缺失现象,近期沙溪镇卫生监督所对辖区内部分企业开展监督检查。期间共发现2家企业存在职业卫生职责落实不到位的情况,卫生监督所就企业未按照规定为劳动者配备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问题,给予行政处罚。
基本案情
2022年9月和10月,沙溪镇在监督执法中发现两家布料贴合企业为存在职业病危害岗位的劳动者配备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检查当日对该企业负责人进行了调查询问,采集了相关证据并依法进行了立案处罚。经过行政处罚程序,对于该单位的违法行为,镇卫生健康局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二)项: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用人单位,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案件评析
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用人单位为从业人员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防护装备。用人单位为从业人员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这是保证劳动防护用品真正起到防护作用,切实保护从业人员人身健康的前提。同时,为了使劳动防护用品真正发挥作用,用人单位还必须采取切实措施,督促、指导从业人员正确使用佩戴劳动防护用品。而作为从业人员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增强职业病防范意识,遵守用人单位制定的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按照规程的要求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这既是保护从业人员自身健康的需要,也是实现防治职业病的客观需要。
来源:沙溪发布,由职业病网整理
责编:杨清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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