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的话: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本案中在签劳动合同时只是口头告知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未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对于该企业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对其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督促其缴纳罚款,按期整改。劳动者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增强职业病防范意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案情介绍:
泰安市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位于我市某县市区工业园,主要产品有综采支架、悬移支架、单体支柱、金属顶梁、乳化液泵站、刮板输送机、转载机、破碎机、带式输送机、防爆电器、救生舱、煤矿通信、人员定位等矿用系列产品设备。
2019年10月22日,我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执法人员对某机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职业卫生工作情况进行了现场监督检查,查阅资料时发现:该单位出具的电焊工人李某、徐某、刘某等共16人的劳动合同中,未写明电焊工作岗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内容。随后,卫生监督人员在该企业安全职业卫生科科长高某的陪同下,到皮带机车间、支架车间、立柱车间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检查发现李某、徐某、刘某等劳动者正在进行电焊作业,拍摄现场工作照片3张。现场检查结束后,在企业二楼会议室,对皮带机车间劳动者李某进行了询问,询问得知在签劳动合同时只是口头告知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未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卫生监督员索要了该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书》,皮带机车间、支架车间、立柱车间电焊工明细,法定代表人、副总经理和安全职业卫生科科长的身份证复印并全部加盖用人单位公章,并出具了授权委托书。以上现场检查过程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了全过程记录。
至此查明,某机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未将劳动者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情况在劳动合同中写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建议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2019年12月27日,经合议,大家一致同意处理意见,鉴于该案处罚金额较大,提请市卫生健康委进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和重大执法事项法制审核。经讨论、审核,同意处罚建议,对该企业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其有陈述和申辩、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放弃了陈述和申辩、听证的权利。2020年1月13日,当事人签收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该企业按期整改,于2020年2月27日主动缴纳罚款,当日本案结案。
法律适用:
1.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2.处罚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
第七十一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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