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的话:
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本案中的河源市美平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未及时进行职业危害因素项目申报、未按规定开展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价工作、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对劳动者生命健康权的忽视;对企业而言,也带了巨大的风险隐患,一旦因为相关措施没有落实到位,而产生职业病或者造成职业危害事故,企业除了要赔偿劳动者损失外,还要接受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基本案情:
2020年9月15日,河源市卫生监督所收到市职业病防治院关于河源市美平电器制造有限公司邹某、张某、许某三名员工的疑似职业病报告。2020年10月12日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到该公司进行现场调查发现:1.该公司未在职业危害因素项目申报系统中申报职业危害数据;2.该公司近三年以来未开展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价;3.该公司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在入职前未按要求开展职业体检,疑似职业病职工许某在诊断为疑似职业病后还在喷油部工作,未调离接触职业危害的工作岗位。
违法事实认定:
1.未及时进行职业危害因素项目申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2.未按规定开展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价工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3.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未将疑似职业病员工许某调离原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工作岗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现场检查照片
处理依据及结果:
1、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单位未进行职业危害因素项目申报的行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对该单位未按规定开展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价工作的行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3、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七)项的规定,对该单位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未将疑似职业病员工许某调离原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工作岗位的行为,处以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
法律链接
1.《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
2.《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四)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
3.《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来源:河源市卫生健康局,由职业病网整理。
2023年职业卫生主要负责人培训,可拨打电话:023-68809559
延伸阅读:
凡本网注明“来源:职业病网”的所有作品,转载请注明“来源:职业病网”。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职业病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相关作品刊发之日起30日内进行。
全部评论
重罚 20W !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相关规定,并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
职业健康职责落实不到位?九江两企业被罚50000元!
首次查处!“无证”做评价,这案件很典型
重罚近90万!只因无资质提供职业卫生检测服务
一个多月的工作,导致光明女子手指溃烂?某科技有限公司被罚7.5万!
青岛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未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被处罚!
提醒!诱导员工签自愿放弃诊断保证书,企业面临高额罚款!
一案双罚,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虚假不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