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的话:
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是指用人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定期委托具备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其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进行的检测、评价。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管理制度。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职业病危害一般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和劳动者公布。
就本案例来说,用人单位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以及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费用加起来估计也就是几千元而已。然而,正是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法律意识的淡漠,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不重视,才导致受到卫生行政部门50000元行政处罚的严重后果。古语云,“法不严则不治”,因此,广大用人单位一定要提高法律意识,认真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为劳动者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不断提升劳动者自我保护和维权意识,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健康,切实保障广大劳动者的职业健康合法权益。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主要从事木质家具加工制作,生产过程中存在木尘、油漆中的苯、甲苯、二甲苯等职业病危害因素,你单位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木工和油漆工人从事接触木尘和油漆等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未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与评价。
以上事实有:
1、2021年6月22日现场笔录和卫生监督意见书各1份;
2、2021年8月11日现场笔录和卫生监督意见书各1份;
3、8月17日调取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舒仁国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4、8月17日该公司提供的标注东莞大宝化工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大宝PU消光透明面漆检验报告复印件、标注为安徽名士达新材料有限公司生产的PU净味哑光清面漆检验报告复印件、标注为安徽名士达新材料有限公司生产的PU净味白底漆检验报告复印件各1份;
5、8月17日对该公司法定表人舒仁国、厂长许**、公司油漆主管胡**的询问笔录各1份;
6、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舒仁国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许**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7、8月24日对该公司厂长许**、木工郑**、油漆打磨工苏**的询问笔录各1份;
8、该公司苏**、张**、罗**、戴**、张**、李**等7月份上班考勤表复印件1份;
9、该公司员工(罗**、戴**、郑**、张**、李**、胡**、苏**、张**)5月份工资表复印件1份;
10、《案件调查终结报告》1份;
11、8月25日《合议记录》1份;
12、8月27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1份;
13、9月1日安徽省德沃家具有限公司提供的《关于我单位行政处罚款项减免申请》1份;
14、9月9日《陈述和申辩复核意见书》1份。为证。
你单位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七)项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 罚款五万元的行政处罚;你(单位)未能提供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档案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 警告 的行政处罚;综上,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合并作出:警告,并处罚款五万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四)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四)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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