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案件直击】查处职业病违法行为 维护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
编者的话:
任何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制度。职业病具有潜伏性,劳动者如果连续接触多个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话,一旦确诊,应由最后一家用人单位担责。如果之前的用人单位均未进行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而最后一个单位能够证明劳动者在本单位接触的职业病危害与劳动者所患职业病没有任何关联,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否则,最后的用人单位需承担劳动者的工伤待遇。因此,用人单位应依法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积极配合监管部门和职业病诊疗机构,努力为劳动者创造一个健康安全的工作环境。
近期,三明市沙县区卫生计生监督所对某矿业因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查处,给予警告并罚款人民币2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情回顾
2021年春节前夕,沙县区卫生计生监督所在某矿业监督检查时发现其未按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因该矿业主要从事石灰石生产,存在粉尘、噪音的职业危害因素,执法人员在进一步深入矿山调查核实后,当日予以立案。恰逢春节放假,工人回家过年,大部分劳动者属省外人员,取证困难。
执法人员保持与企业和相关人员的联系,在春节、清明节过后,劳动者陆续回沙,该案件的调查得以进一步继续。但因时间紧迫,违法行为较多,牵涉多名劳动者,案情复杂。各执法人员认真梳理案情脉络,对违法行为进行逐项核实,历经2个多月的调查取证核实,发现该矿业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1、未组织劳动者岗前体检直接安排劳动者作业和使用粉尘禁忌症的劳动者继续接粉作业;
2、未按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复查;
3、未履行告知职业危害及健康体检结果;
4、给予劳动者的个人防护用品不符合规定的违法行为。
经沙县区所执法人员合议复核后,上报沙县区卫健局集体讨论认为,该案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主体认定准确,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经分别裁量,合并处罚,最后给予该企业警告合并人民币21万元的行政处罚。该企业认识到违法行为的严重性,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并缴纳了罚款,该案件顺利结案。
只要社会分工存在,就一定会有较为辛苦危险甚至对人体有害的工作生产环境。对劳动者健康的忽视,不仅会给职业病患者带来身体上的痛,更有家庭的殇。职业病防治没有完成时,只有进行时。我们将进一步加强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为广大劳动者职业健康保驾护航。
相关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第三十五条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职业病危害一般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和劳动者公布。
稿件来源:沙县区卫生计生监督所,由职业病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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