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的话:
医疗机构中从事放射诊疗的工作人员在其职业活动中常接触放射性物质等职业病危害因素,《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明确要求“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健康检查,定期进行专业及防护知识培训,并分别建立个人剂量、职业健康管理和教育培训档案”,《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要求“放射工作人员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的周期为1年~2年,但不得超过2年”。
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的意义在于及时发现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健康的早期影响,达到早诊断、早治疗的目的,必要时调离岗位,防止放射性损伤。医疗机构也应当为放射工作人员建立个人剂量监测、职业健康管理档案并终生保存,该档案将作为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鉴定的必要资料。医疗机构作为放射防护主体责任单位违规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桐镇中心卫生院、重庆铭爱康复医院有限公司、万盛经开区赵春花口腔诊所,这三家公司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和教育培训档案的行为,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万盛经开区卫生健康局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对上述企业分别予以警告+罚款1000元。
法律法规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健康检查,定期进行专业及防护知识培训,并分别建立个人剂量、职业健康管理和教育培训档案。第四十一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 购置、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的;
(二) 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的;
(三) 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检查的;
(四) 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的;
(五) 发生放射事件并造成人员健康严重损害的;
(六) 发生放射事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七) 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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