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的话: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从本案看,温州昭阳光学有限公司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12名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未指导和督促劳动者使用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的行为,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温州市鹿城区卫生健康局依法给予警告、罚款131000元!证据链完整,法律适用无误。通过此案例,充分暴露出部分企业在追求经济效益对职业卫生健康工作的忽视,同时也体现出接触职业危害从业人员自我防护意识淡漠,职业健康安全知识匮乏。
案情回顾
温州市鹿城区卫生健康局于2022年7月26日对温州昭阳光学有限公司依法监督检查。
经调查核实,该公司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12名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未指导和督促劳动者使用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
鹿城区卫生健康局依法给予警告、罚款131000元的行政处罚。
该企业属于规模以上企业,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抵触情绪较大,向政府提交要求减轻行政处罚的书面意见。
政府在核实情况后,支持了鹿城区卫生健康局的行政处罚决定,本案得以顺利执行。该企业的违法行为表明,其之前虽有开展的职业病防治工作,但流于形式,未真正落在实处,如不及时改正,存在较高的劳动者发生职业病后果的风险。
通过本案的查处,提高了用人单位严格按照规定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意识,并对辖区企业尤其是劳动者人数较多的规模以上企业起到了警示和教育作用,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权益。
来源:健康浙江、职业健康先行,由职业病网整理。
2023年单位负责人职业卫生培训,可拨打电话:023-68809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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