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18日,隆阳区卫生健康局综合监督执法所对辖区内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开展节前职业卫生专项监督检查工作。

执法人员在对该公司开展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与保山某矿业有限公司为外包业务关系。该公司负责地下采矿、掘进等工作,在作业过程中主要产生粉尘。噪声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卫生监督员调取了从事掘进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发现档案内的的体检报告为普通健康检查报告。
经过进一步调查核实,发现该公司以普通健康检查代替职业健康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对该企业进行立案处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这是隆阳卫监2022年查处的第一件职业卫生行政处罚案件。
下一步,隆阳卫监将进一步加强职业卫生监管力度,规范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管理行为,全面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该公司构成未按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的违法行为,因此隆阳卫监依法给予其相应的行政处罚。
--《职业病防治法》--
01
劳动者享有下列保护权利
第三十九条规定,
(一)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二)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三)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四)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五)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六)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七)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02
用人单位义务
第三十五条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03
企业不履行义务的法律责任
笫七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
来源:隆阳卫生监督,由职业病网整理
责编: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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