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19日,湖州市吴兴区卫生计生行政执法大队对某用人单位执法检查时发现该用人单位涉嫌存在未按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等违法情况,予以立案调查。
经调查,该用人单位存在电焊烟尘、电焊弧光、其他粉尘、噪声等职业病危害因素,2020年12月17日曾因“未按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被吴兴区卫生健康局委托执法大队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直至本次执法检查,该用人单位仍然存在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违法行为。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应当从重处罚!
针对该违法行为,吴兴区卫生健康局委托执法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办法》相关规定将对该用人单位处以警告并罚款八万五千元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
国家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
本案中,卫生行政执法人员首次发现用人单位存在未按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违法行为后,以监督意见书的形式依法提出责令限期改正,根据法律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对此违法行为既可以做出警告的行政处罚也可以做出警告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在选择警告可以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种类中,执法人员只采用了申诫性处罚,给予了警告,并未处以财产罚。其本意体现的是教育和处罚相结合、教育优先的原则。用人单位本应转变态度,重视职业卫生防治工作,及时改正。但遗憾的是,用人单位对行政命令置若罔闻,以至于半年后仍拒不改正。
来源:职业健康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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