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3日,四川省卫健委印发《四川省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医疗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明确了责任追究原则和结果应用,不同的行为对应不同的责任追究措施。《办法》自2021年11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据了解,四川曾于2018年7月发布“关于征求《四川省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医疗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因“扣绩效扣工资,取消医师注册,科室主任负连带责任…”等条例被部分媒体称“史上最严医务人员追责办法”。
那么这次正式实施的文件,责任追究的种类、范围及方式又发生了什么变化呢?
变 化
相比之前的意见稿,本次《办法》“温柔”了很多,变化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进一步明确医疗机构落实自我监管主体责任要求,强化医疗机构内部追责问责的自主性;
二是进一步细化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医疗机构在医疗“三监管”责任追究中职能职责,将对医务人员的责任追究调整为医疗机构自行实施;
三是调整责任追究力度,做到追究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处罚相结合。
具体追责的种类、范围及方式
《办法》规定,责任追究方式主要行政处罚、行政处理、院内处理。
第七条 行政处罚是指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行政处罚依法实施。
医疗机构受到行政处罚的,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当年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对机构负责人进行约谈。
医务人员受到行政处罚的,自受到行政处罚之日起,取消1年内评先评优资格,不得推荐评选各类专家、人才及荣誉称号;当年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视情节1-2年内不予受理申报考评、聘任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受到暂停执业处罚的,降低一个岗位等级聘任1-3年。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将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被处罚信息纳入信用档案管理,作为信用等级管理评价、评分的重要参考指标,并按要求推送至信用中国(四川)平台,及时公示相关行政处罚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 行政处理是指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医疗机构的处理,包括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约谈负责人、通报、取消机构当年评先评优资格、与等级评审挂钩等。
第九条 院内处理是指医疗机构对医务人员的处理,包括提醒谈话、扣减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院内通报、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取消评先评优资格、暂停处方权、离岗培训、不予聘任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降低一个岗位等级聘任等。
对医疗机构的追责范围包括: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出现下列二级指标不达标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提醒医疗机构采取措施进行干预、改正;任意3项指标年平均值不达标的,对机构负责人进行约谈:
(一)低风险组病例死亡率不达标的;
(二)抗菌药物使用强度(DDDs)不达标的;
(三)手术患者并发症发生率不达标的;
(四)I类切口手术部位感染率不达标的;
(五)重点病种(重点手术)住院死亡率不达标的;
(六)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相关指标。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出现下列二级指标不达标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提醒医疗机构采取措施进行干预、改正;任意5项指标年平均值不达标的,对机构负责人进行约谈:
(一)31天非计划再入院率不达标的;
(二)DRG时间消耗指数不达标的;
(三)CT检查阳性率不达标的;
(四)MRI检查阳性率不达标的;
(五)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率不达标的;
(六)门急诊患者抗菌药物处方率不达标的;
(七)重点监控高值医用耗材收入占比不达标的;
(八)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相关指标。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二级指标不达标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提醒医疗机构采取措施进行干预、改正:
(一)年度双向转诊率不达标的;
(二)年度门诊普通号源预约挂号率不达标的;
(三)门诊患者使用中医非药物疗法比例不达标的;
(四)开展中医医疗技术项目数不达标的;
(五)门诊中药处方比例不达标的;
(六)门诊散装中药饮片和小包装中药饮片处方比例不达标的;
(七)出院患者中药饮片使用率不达标的;
(八)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相关指标。
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当年累计出现3次以上下列情形的,约谈机构负责人:
(一)未按要求接入监管平台,并保证信息畅通的;
(二)未报、漏报、虚报、迟报、篡改监管平台采集信息的;
(三)上报数据质量不符合要求经限期整改仍未达到要求的。
医疗机构负责人当年被约谈2次的,医疗机构当年不得评先评优;医疗机构负责人当年被约谈3次以上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进行通报。
对医务人员的追责范围包括:
医务人员有下列一级指标不合理情形之一的,由医疗机构结合具体情形,可对责任医务人员提醒谈话、扣减奖励性绩效工资:
(一)不合理收费;
(二)不合理药品使用;
(三)不合理耗材使用;
(四)不合理检验检查;
(五)不合理诊疗行为;
(六)不规范医疗文书;
(七)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相关指标。
当年累计出现上述行为3次以上的,医疗机构对责任医务人员可采取院内通报批评,1年内不得评先评优,不得推荐评选各类专家、人才及荣誉称号和申报考评、聘任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可暂停医师处方权、离岗接受培训1-3个月。
一个监管周期内同一科室出现上述行为3次以上的,或当年累计出现5次以上的,医疗机构应对科室负责人进行提醒谈话,并可扣减奖励性绩效工资。
全国首个省级监管平台
据悉,四川省已于2016年10月搭建好“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医疗行为” 综合监管平台,成为我国首个省级卫生计生行政管理和行业监管的有力工具,并在2017年年底前实现市、县医疗卫生机构全覆盖。
无论是三甲医院还是下面的基层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每一次诊疗行为都在数字智能化平台监控之下,很难漏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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