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系某酒店的员工,专职厨师职业,B系A的妻子。2014年9月24日,A下班后回公司的员工宿舍休息,次日,A未按时上班,而是被其他同事发现已在员工宿舍内死亡。后经公安部门勘察确认,A于2014年9月24日晚猝死。之后,B向酒店所在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表明其认为A死亡属于工伤的意见。区人社局受理后,分别向A的同事、B以及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调查取证,并现场查看了A在酒店的工作场所,最终于2014年12月16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不认定A死亡为工伤。
但B始终认为,A系在酒店的员工宿舍内死亡,且事前一直在自己岗位即酒店的厨房工作,A系得了职业病才导致猝死,故其认为酒店有不可推卸的责任,B的法律依据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对此,区人社局的解答是:A在下班后在员工宿舍休息的情形不属于“工作时间”延续的特殊情形,且该时段A也并没有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提供员工宿舍是酒店给与员工的福利,而并非强制性要求。况且,睡觉属于人正常的生理机能的需要,不因在哪睡觉、睡之前是否工作,人都需要睡觉,所以不应对认定为工伤及视同的情形做过分扩大解释。因此认为A在员工宿舍休息时猝死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另外,针对A是否属于职业病的问题,区人社局的解答是:按照2002年5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而对职业病的诊断,必须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才能作出,本案中,区人社局从医疗机构的取证中能够得出结论,A不符合我国已公布的132种法定职业病的情形,且经过现在对酒店厨房的实地考察,该厨房的排烟、通风效果良好,相关设备和布局也符合煤气公司、卫生防疫、环保、消防等部门的要求。因此,区人社局最终做出了不予认定A死亡为工伤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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