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董某、郭某未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体检从事X射线摄片工作案
行政相对人名称
乌鲁木齐市某区中医医院
违法行为类型
1. 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董某、郭某未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体检从事X射线摄片工作;
2. 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董某、郭某、赵某3名工作人员未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正在从事X射线摄片工作;3、双能X射线骨密度仪(设备型号:KD-ORAND)设备未经放射诊疗许可,擅自开展诊疗活动。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七)项;《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三)项处罚。
处罚内容警告,并处罚款106500.00元处罚决定日期2021年6月17日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12.29)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三)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
(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 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未给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资料来源: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
延伸阅读:
凡本网注明“来源:职业病网”的所有作品,转载请注明“来源:职业病网”。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职业病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相关作品刊发之日起30日内进行。
全部评论
山东省职业健康质量控制工作组莅临济南检查工作
陕西卫健委:以健康企业建设为载体全面提升职业健康工作水平
东莞市正式启动“职业健康达人”评选活动
上海着力探索中小微型企业职业健康帮扶模式
阜阳市在全省率先完成职业病防治 “十四五”规划编制
洪泽区卫生监督所开展洪泽区非医疗机构放射防护专项检查
沧州市卫健委对320家企业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免费“体检”
安徽省召开2022年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席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