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目前我国多个法律法规或标准规范对“职业病危害因素”都有着不同的定义,导致在实践中,无论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无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还是监督管理部门,都存在理解模糊、执行有偏差等问题。普遍的理解是,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中的因素就是职业病危害因素,不在的就不是。实际上并非如此。
1、职业危害“扩大化”
《职业病防治法》中对职业病危害的解释: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如果不仔细理解,很难知道该解释的范围实际上远超过《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因素。
我国就业人口7.76亿人,根据抽样调查结果,约有1200万家企业存在职业病危害,超过2亿劳动者接触各类职业病危害。
进入国家职业病报告系统的每年新发职业病病人,波动在3万人左右。但,很多专家与一些组织认为,这个人数应该上浮若干倍才是真正的发病人数。这只是法定职业病目录里的因素所致职业病。
实际上,《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与《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是开放性的,有很大一部分因素所致疾病并没有诊断标准,也不易与一般性疾病区分开来。很多因素所致疾病,在我国并没有得到认可。这还是疾病,呈现出来的不舒服。至于职业性有害因素导致的分子水平、细胞水平、功能改变,则无法判定。就比如微电子行业美国与台湾地区报道,流产率与某些疾病的发生率比一般人群要高。
2、危害因素控制
消除取代:工艺改进、设备更新减少有毒原料使用量;使用无毒、低毒原料替代高毒原料
工程控制:设计布局改进:隔离、分区作业等;通风、除尘、降噪,生产设备密闭化、管道化
个体防护:正确佩带个人防护用品,减少职业危害因素的接触和吸收
定期体检:早发现、早治疗、早治愈
3、典型案例
案例1
在岗体检减掉“血常规”,患白血病工人要求公司赔偿
2012年4月-9月,某电子科技公司组织所有员工在某综合医院进行体检,为降低体检费用,去除了血常规检查项目。当年10月和12月,该公司员工金某和田某(化名)因身体不适,在某省级医院检查确诊为“白血病”。两人遂怀疑患白血病与工作岗位接触“天那水”有关,向疾控中心申请职业病诊断,却因缺少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诊断依据不充分,未能诊断为职业病,公司拒绝赔偿。双方反复协商未果,两人吵闹到公司,导致公司无法正常运转。
专家观点:职业健康检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明确要求用人单位为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的体检,对企业而言,这是一种强制性的体检责任,必须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审批的有资质的机构方能开展,其出具的体检报告将针对不同工种或岗位所接触的不同职业病危害因素提出是否可以从事该项作业的建议。很多企业误将职业健康检查等同于福利性体检,到综合医院为员工进行体检,不具备法律效力,花了钱却没能规避自己的责任和风险。还有的企业为了节约成本,不为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或有意减少体检项目,造成劳动者罹患职业病,最后不得不支付高额赔偿。
案例2
先体检再离职,工人获得应有的补偿
41岁的李女士在某厂从事包装作业18年,工作中接触铅。今年初因企业升级改造淘汰落后工艺,重新组聘人员,安排工人进行离岗体检。4月,李某经疾控中心被诊断为“职业性中度铅中毒”。企业安排她到专业医院进行了驱铅治疗,7月初人社部门对她进行了劳动能力鉴定,结果为工伤8级。企业对李女士进行了妥善安置,并按规定给予了补偿金。
专家观点: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与岗前、在岗体检相比是同等重要的,不要因为即将离开该企业或者以后不干这一行了,而忽视离岗体检。离岗体检可以鉴别劳动者是否因在该企业从事某项作业而造成职业健康损害,这对于劳动者申请职业病诊断(责任划分)或者去其他企业工作都是有帮助的。
4、怎样进行职业危害控制?这三点你需要知道
无论是对职业有害因素的识别还是对它的评价,两者本身都不能防止职业危害的产生及其对健康的影响,只有控制好工作环境中的职业有害因素,才能防止职业危害的发生及其对健康的影响。职业危害控制是职业卫生工作的根本目的。
对职业危害的控制措施,一般包括三个方面:
1. 工程措施。通过采取工程技术的手段,消除或减少污染物质的使用,降低职业有害因素强度。
2. 管理措施。如改变工人在接触有害因素的场所工作的时间、工作方式等手段,降低工人接触职业有害因素程度。
3. 个体防护措施。在作业环境中的职业有害因素暂时无法达到职业卫生标准的情况下,通过提供适当的个体防护用品,降低工人接触职业有害因素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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