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国家行政机构改革进入尾声,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日常监督检查也相继开展。然而,对于已经七年之久没有接触的“新”工作,大部分卫生监督人员可能有些茫然,不知道从何处下手。根据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进行了梳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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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概念
职业卫生监督是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运用行政管理手段和医学技术方法,对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以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等职业卫生管理相对人的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的监督检查,督促其履行法定义务,并对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具体卫生行政行为。
职业卫生监督属于卫生行政执法范畴。职业卫生监督的目的是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及其相关合法权益,职业卫生监督工作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委托其执法机构的执法人员来实现。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应当依法经过资格认定。
2
职权
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被检查单位应当接受检查并予以支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进入现场、调查取证
卫生行政部门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和职业病危害现场,了解相关的情况,依法取得相关证据。行使该项权力时,被检查的单位或个人应当配合并提供便利条件。
2.查阅、复制档案资料和采集样品
卫生行政部门有权查阅或者复制与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有关的资料,如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接触职业病危害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卫生档案等,必要时可以采集相关的样品。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如实提供,不得拒绝、转移、或者隐瞒、伪造、篡改、损毁有关文件和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文件和资料。同时,卫生行政部门不得滥用该项权力查阅、复制与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无关的信息,查阅、复制资料后应当依法为当事人保密。
3.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卫生行政部门有权责令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如要求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脱离其所禁忌的作业等。此项权利对于及时阻止违法行为,控制职业病危害,尽可能降低劳动者遭受的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非常必要。在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危害状态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时,卫生行政部门可以采取临时控制措施。但采取临时控制措施时,一定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条件。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危害状态得到有效控制后应及时解除临时控制措施。
临时控制措施有:
①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这项规定有利于及时控制职业病危害的发展,防止职业病危害事故产生更严重的侵害后果。
②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本项规定可以有效防止用人单位继续进行有害的生产活动,防止损害扩大。对于“材料和设备”可以就地封存或者异地封存。对相关材料和设备进行封存后,应当视情况进行检验检测,查找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原因或者查明职业病危害因素。
③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比如要求有关人员撤离现场,将相关现场封闭并要求无关人员不得入内等。这项规定既可以防止损害结果扩大,又有利于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尽快查清事实。
4.实施行政处罚
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进行调查取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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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象
职业卫生监督对象可分为建设单位、用人单位、用人单位相关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及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
1.建设单位
指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的投资、管理的单位。建设单位有时与用人单位一致,有时不一致。
2.用人单位
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其中企业、事业单位包括各类依法设立的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制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各类事业单位等。个体经济组织是指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在内的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体生产经营者。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不以盈利为目的,由民政部门登记的单位;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一般不是职业卫生监督的对象。
3.用人单位相关方
包括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的使用单位或者进口单位;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的供应商、经销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发包方或承包方。
4.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主要是指为实施职业病防治法服务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与评价等职业卫生技术机构。广义的职业卫生技术机构还包括从事建设项目评价、化学品毒性鉴定、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等项目的机构。
5.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是指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
6.职业病诊断机构
是指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
7.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及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规定了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指定办事机构,具体承担职业病鉴定的组织和日常性工作。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对职业病诊断争议进行鉴定,其成员由申请鉴定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委托的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从专家库中按照专业类别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鉴定委员会是临时机构,鉴定程序启动后经抽取专家成立,鉴定程序结束自动解散。
4
程序
《职业病防治法》的调整对象主要为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对用人单位开展监督检查和实施行政处罚时,应首先认定该用人单位是否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类别应当在原国家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发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范围内。是否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认定可综合考虑以下证据材料: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报告(当事人委托或卫生行政机关委托)、当事人提供的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材料、反映现场客观状况的现场笔录、当事人自认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询问笔录、主要产品的名称和产量、主要原辅料及中间品的名称和消耗量(产量)的有关凭证、化学品安全中文说明书、标签、标识及产品检验报告等。也可以使用经过计量检定合格的直读设备进行现场检测。但应用直读设备检测作为执法证据应当注意两个问题,一是该直读仪器必须经计量检定合格;二是只能作为定性依据,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设区的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要依法评价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存在的浓度(强度),必须由通过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时应全面关注存在或产生于生产工艺过程以及劳动过程和生产环境中的各种危害因素,应遵循三项原则,一是遵循全面识别原则。从建设项目工程内容、工艺流程、物料流程、设备配置等工程分析入手全面分析,不仅要识别正常生产操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还应分析特殊生产状况下如开车、停车、检维修、有限空间作业及事故等情况下可能产生的偶发性职业病危害因素;不仅关注主反应,还要识别副反应过程中可能产生或存在的危害因素;不要忽略原辅材料杂质、中间品、废弃品中的有害因素,不要遗漏公辅设施、外委作业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二是遵循重点分析、主次分明原则。在全面识别的基础上,确定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重点分析及监督。三是遵循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为此应重点考虑用量大、挥发性高、毒性高、危害性大、 出现几率多、浓度或强度高、 接触人员多、机会多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5
检查
1. 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1)用人单位的一般情况包括行业分类、主要原(辅)材料和产品、工艺流程、职工总数、作业人员人数、接触有害作业人数等。
(2)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分布场所、岗位,劳动者直接接触情况。
(3)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开展情况,重点了解岗前、在岗和离岗职业卫生检查情况,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情况,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个人防护用品发放及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设置和使用情况等。
2. 重点查看的相关资料内容
(1)职业卫生管理资料:包括是否以文件的形式明确设立了职业卫生管理组织机构、配备了专(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是否制定了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检测及评价制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职业卫生档案、健康监护档案是否完整齐全;是否制订了年度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等。
(2)培训资料:上岗前,在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和教育情况,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岗位作业人员的专门培训等。
(3)查看职业健康监护相关资料
岗前:查看新录用人员工作岗位安排情况,有无安排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如有,是否进行了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岗前体检项目是否与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相关。记录部分新上岗人员名单到作业现场进行核实。
在岗期间:根据《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CBZ188-2014)规定的检查周期查看应检人数、实检人数、异常人数及复查情况,必检项目是否完整。询问用人单位负责人对体检中发现的有健康损害或职业禁忌人员,是否已按体检报告中的建议进行复查、调离原工作岗位,并记录下这些人员名单到作业现场进行核实。
离岗前:查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在退体前、解除劳动合同前和脱离有害作业岗位时,是否进行了离岗体检。
(4)查看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资料:重点查看并记录申报中生产原(辅)材料、生产工艺流程、职业病危害因素等,注意询问用人单位负责人现在生产工艺及原(辅)材料是否与原申报资料有改变,是否存在未申报的职业病危害作业(现场检查进行核对)。
(5)查看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资料:日常监测项目是否包括了全部工作场所或工作岗位所产生职业病危因素,职业病危害因素尤其是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超标情况(现场检查进行核对)。
(6)抽查劳动合同(仅指职业病危害告知):对劳动者是否进行了职业病危害告知,合同中是否根据劳动者工作岗位注明劳动过程中可能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及危害程度、危害后果、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使用注意事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中的责任和义务等内容。
(7)职业卫生”三同时”:近两年有无用于用人单位生产的新建、改建和扩建或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是否经过“三同时”和竣工验收。
(8)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是否按要求进行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结果是否定期上报当地有关部门。
3.生产现场重点检查的内容
(1)职业病危害因素来源
①生产作业方式:全密闭、半密闭、敞开式、自动化、手工操作、作坊式生产、其他方式。
②从工作现场、生产工艺流程查看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来源,通过看、听、嗅及便携式检测仪器来初步判定职业病危害的严重程度。检查是否存在申报资料中未涉及原(辅)料及职业病危害因素。
(2)职业病防护设施、个人防护用品
①有害作业岗位是否采取了有效的职业职业病防护设施。
②作业场所有害与无害是否分开。
③作业场所有无通风排毒、除尘设施(全面通风,局部通风),这些设施是否能正常运转,生产中是否在正常使用。
④应急处理设施:可能造成急性职业损伤的工作场所现场是否设置了冲洗设施,事故性通风排毒设施、应急防范装备和医疗急救用品。
⑤是否为劳动者配备了与防护所接触职业病危害相适应的职业病防护用品;防尘,防毒口罩,防噪耳塞,护目镜,防化学手套、防护服、防护帽、呼吸防护器及皮肤防护用品等(注意针对性、有效性)劳动者在作业中是否正常佩戴及使用。
(3)警示标志、中文警示说明、公告栏
①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或工作岗位是否设置了警示标志、中文警示说明,设置是否正确,种类是否齐全。
②生产车间是否设有公告栏,需要对劳动者进行公告的内容是否进行了公告(制度、操作规程、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和应急救援措施等)
4.生产现场询问的重点内容
生产现场询问劳动者时,应随机询问部分现场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间接验证用人单位提供的情况是否真实。
(1)询问部分劳动者的姓名,入职时间(核对新上岗人员名单)。
(2)对新上岗人员,询问是否接受过岗前职业健康检查以及检查机构名称。
(3)对入职一年以上的劳动者,要询问入职后用人单位是否组织过职业健康检查以及检查机构名称,是否知道自己的检查结果。
(4)按照记录下的人员名单,询问部分体检中发现的有健康损害或职业禁忌人员,是否已调离原工作岗位。
(5)是否接受过《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的培训。
(6)对现场佩戴个人防护用品的劳动者,要查看个人防护用品是否符合防护要求、是否正确佩戴;对未佩戴个人防护用品的劳动者要询问是否发放过个人防护用品,如发放,要求出示一下,说明不佩戴的原因。
(7)是否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有无职业病危害告知内容,是否知晓告知内容,是否签字。
(8)询问生产中使用的主要生产原料、添加剂、助剂都有哪些,是否与申报资料相符。
(9)是否知道工作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达标情况。
5.生产现场检查时重点记录的内容
(1)职业病防护设施配备及使用实际情况。
(2)现场劳动者个人防护用品佩戴情况。
(3)现场警示标志设置情况。
(4)现场生产状况:正常生产、非正常生产。
(5)生产现场实际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6)被询问者姓名、年龄、工种等。
6.监督检查情况反映
(1)职业卫生监督检查人员现场监督检查后,应当立即小结检查情况,向被检查的用人单位领导或主管人员通报监督检查的情况。
(2)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根据监督检查情况,如实记录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存在哪些问题,违反了哪些法律法规或标准的规定。
现场检查笔录应详细注明检查时间、检查场所(岗位),由被检查的用人单位主管人员或陪同检查人员核对检查情况,属实后在现场检查笔录上签字。
如被检查的用人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职业卫生监督检查人员可将拒绝签字的情况记录在案,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3)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用人单位在贯彻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方面不规范的,尚不能构成行政处罚时,监督检查人员应将法律法规、标准以及整改要求告知用人单位,并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
(4)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行为,确须进行行政处罚时,在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基本确凿的情况下,除适用简易程序进行行政处罚的情况外,应当按一般程序,及时进行立案并做进一步取证调查,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最重要的一点:进入用人单位作业场所进行监督检查时,必须按要求佩戴个人防护用品,无防护,莫进入,维护劳动者健康权益重要,保护自己更重要。
常用个人防护用品包括:安全帽、防尘口罩、防毒面具、耳塞、防护眼镜、防护服等,具体可依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执法装备标准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函〔2019〕670 号)公布的《职业卫生执法装备标准》中所列个体防护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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