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职业病防治法》第26条第1款提到的 “日常监测” 是和第26条第2款提到的“定期检测”一样吗?“日常监测”是否可以委托由本条规定的具备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通过检测、评价来完成?
答: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5号令规定,“日常监测”指的是由用人单位指定专人负责并通过监测系统(如购买检测服务或使用检测仪器、安装监测设备等)对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的监测,其目的是为识别和控制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强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降低职业病危害风险。
“定期检测”专指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的定期检测、评价。也就是5号令规定的,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危害一般的用人单位,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检测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因此,“日常监测”和“定期检测”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两者均为用人单位的法定主体责任,不能互相替代。
小编提示: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日常监测是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人单位的主体责任之一,用人单位应当制订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制度,遵循控评、现状评价、定期检测报告中对应的点位,依据各类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的现场采样(测量)布点情况,并结合工作场所生产实际运行情况、劳动者所在岗位接触情况等来确定实施日常监测点位,实施严格的监测,以确保各种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
用人单位中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的执行部门每月应按时完成日常监测数据的分析管理工作,建立监测台账,同时要求各工作场所将监测结果张贴并存放至指定位置,将监测结果告知劳动者。同时,对于职业病危害因素超标点位,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组织点位所属车间查找原因,督促其及时完成整改,并在整改后进行复测,并增加频次进行监测,并负责整改部门编制整改计划与整改总结报告,存入职业卫生档案,以备执法部门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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