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AQT4276-2016噪声职业病危害风险管理指南》,用人单位应对暴露噪声强度等效声级大于等于85dB(A)的工作场所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每年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并保存培训记录。
职业卫生培训内容应包括:
一、与噪声职业病危害相关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GBZ49职业性噪声聋的诊断》《GBZ188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AQT4276-2016噪声职业病危害风险管理指南》等。
二、噪声危害工程控制措施及管理办法
用人单位为消除、减少噪声职业病危害所采取的控制措施(如隔声、吸声、消声、减振等)及管理办法(减少劳动者噪声作业时间或改变操作方式,如自动化控制、远程操作等)。
三、工作区域的噪声危险源、噪声暴露评估情况
四、噪声职业病危害
致使听力减弱、下降,长时间噪声作业可引起永久性耳聋,并引发消化不良、呕吐、头痛、血压升高、失眠等全身性病症。
五、个人防护用品知识
使用个人防护用品护听器的目的,各类型护听器的优缺点、声衰减和如何选用、佩戴(佩戴方法和佩戴必要性)、保管和更换等。
1.85分贝以下的作业场所,如劳动者有佩戴护听器的要求时,可以为其提供合适的护听器;85分贝≤8小时声效等级<100分贝的作业场所,劳动者应佩戴护听器进行听力防护;100分贝及其以上的作业场所,劳动者应同时佩戴耳塞和耳罩。
2.有短时间进入噪声作业场所的,若不能确定停留时间或噪声强度的,劳动者应佩戴有效声衰值足够的护听器。
3.在工作场所、生产设备或者防护设备改变时,或劳动者健康状况发生改变时,应重新进行护听器的选择。
六、噪声职业健康检查的目的、注意事项和程序等
噪声岗位应进行上岗前、岗中定期、离岗和应急职业健康检查,发现有职业禁忌症者,应调离噪声岗位;发现有疑似职业病的,应及时安排职业病诊断和治疗。
噪声职业健康检查周期:80dB≤作业场所噪声8h等效声级<85dB的,2年1次;作业场所噪声8h等效声级85dB及其以上的,1年1次。
注意:听力测试应在劳动者脱离噪声环境48小时后进行。
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听力保护计划中的责任、义务和权力
如用人单位应该为劳动者提供听力防护用品、职业健康检查、噪声防护培训等,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动者应服从用人单位的安排,参加职业卫生培训和职业健康检查,在工作场所正确佩戴个人防护用品,出现职业禁忌证时,应调离噪声岗位。
每次培训都应做好培训记录。培训记录应包括培训计划、培训的日期和类型、培训人员及被培训的人员、签到记录、培训内容、考核资料和年度培训总结等。
综上可知,噪声作业人员的职业卫生培训包含上岗前和在岗定期(每年一次)培训。此外,当工作场所、生产设备或者防护设备改变时,也要及时组织相应的培训。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劳动者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增强职业病防范意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劳动者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其进行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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