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职业病卫生管理有哪些好的建议
以下是一些建议供你参考:
制定完善的职业病防护措施:根据不同行业和工种的特点,制定相应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包括工作环境改善、个人防护用具的配备和使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和控制等。
加强职业健康教育:通过开展职业健康教育活动,提高员工对职业病的认识和防护意识,教育员工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具,掌握正确的工作姿势和操作方法,减少职业病的发生。
定期进行职业病体检:建立健全的职业病体检制度,定期对从事高风险职业的员工进行体检,及早发现和诊断职业病,采取相应的治疗和防护措施。
加强职业病监测和报告:建立健全的职业病监测和报告制度,及时掌握职业病的发生情况,采取相应的控制和预防措施,防止职业病的扩散和蔓延。
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改善工作环境,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存在和影响,包括通风设施的改善、噪音和震动的控制、有害物质的替代等。
加强职业病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对职业病事故进行调查和分析,找出事故原因,采取相应的措施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建立健全的职业病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员工的职业病档案,记录员工的职业病防护情况、体检结果等信息,为职业病防护提供依据。
一是深化源头预防,改善工作场所劳动条件;
二是严格监管执法,提高职业健康监管效率;
三是强化救治措施,提升职业病患者保障水平;
四是推动健康企业建设,提升职业人群健康水平;
五是加强人才培养,强化技术支撑体系建设;
六是推动科技创新,引领职业健康高质量发展;
七是推进信息化建设,提升职业健康管理效能;
八是加强宣教培训,增强全社会职业健康意识。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哪些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你好,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以下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1. 建立职业病防治制度,制定具体防治计划,并加强现场管理;
2. 做好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如建立健康档案、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等;
3. 加强职业岗位安全技术交底,加强职业危害防范措施的普及和推广;
4. 加强劳动卫生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5. 组织开展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及评估,指导用人单位合理配置防护设备,确保作业场所空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及行业规范。
职业病管理规定新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制定。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2年5月1日开始实施,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目前执行的标准就是这次修改过的《职业病防治法》。
1、患病主体是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
2、必须是在从事职业活动的过程中产生的;
3、必须是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引起的;
4、必须是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所列的职业病。四个条件缺一不可。
职业
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是根据职业病可以预防,但是很难治愈这个特点提出来的。所以,职业病防治工作必须从致病源头抓起,实行前期预防。“预防为主”,是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基础和前提,就是要做到“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把职业病防治工作,由传统的发生问题后进行处理的工作模式转变为预防管理的模式,把工作重点放在预防上,不要等产生了职业病再去被动地处理后事,而要把职业病危害消灭在萌芽状态。这就要求政府相关部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努力,严格执行《职业病防治法》所规定的有关预防职业病的措施,防止职业病的发生。
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基本管理原则是“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由于导致职业病危害的因素很多,职业病的危害程度也不完全相同,所以,在职业病防治管理工作中需要按照不同危害类别和职业病进行分类管理。
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的健康管理规定是什么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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