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享有几项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法律分析:享受特殊保障权,未成年工、女工特殊生理或病理状态劳动者依法享有特殊职业卫生保护。享受教育培训权、依法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享受健康服务权,依法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劳动者依法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较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要包括以下几类:基本权利:有接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的权利;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的权利;了解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后果及防护措施的权利;要求用人单位提供防护设施和用品、改善工作条件的权利。
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劳动者有权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这都是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内容。拒绝冒险权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劳动者有权拒绝在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下从事职业危害作业,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的冒险作业。
劳动者享有多种职业卫生保护权利,具体如下:获得职业卫生教育与培训,提升自我防护能力。享有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服务,确保健康状况。了解工作场所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后果及防护措施,增强安全意识。
劳动者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包括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的权利,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的权利,了解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及防护措施的权利,要求改善工作条件的权利,对违法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利,以及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无防护作业的权利。
职业病防治法中劳动者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如下:了解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及其预防措施的权利:劳动者有权知晓工作场所可能涉及的职业病危害物质和作业环境,并了解有关的职业健康知识和防护措施。
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具体权利如下: (1)享受健康培训权,依法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2)享受健康服务权,依法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3)享受知情权,有权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危害程度、危害后果、防护措施以及相关待遇等。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劳动者享有的权利
1、法律分析:享受特殊保障权,未成年工、女工特殊生理或病理状态劳动者依法享有特殊职业卫生保护。享受教育培训权、依法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享受健康服务权,依法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2、参与决策权: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是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劳动者所享有的一项职业卫生保护权利。劳动者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是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特点所决定的,也是确保劳动者权益的有效措施。
3、法律分析:享受特殊保障权,未成年工、女工特殊生理或病理状态劳动者依法享有特殊职业卫生保护。享受教育培训权、健康服务权、知情权、卫生防护权等。比如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4、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权利:知情权 劳动者有权了解工作场所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后果,并知晓相关的预防措施和应急处置方法。这是劳动者做出自我保护决策的基础。健康权与生命权 劳动者享有获得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康复等服务的权利,以及在职业病防治过程中的生命安全保障权利。
5、职业病防治法中劳动者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如下:了解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及其预防措施的权利:劳动者有权知晓工作场所可能涉及的职业病危害物质和作业环境,并了解有关的职业健康知识和防护措施。
6、法律主观:劳动者可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其他。
7、职业卫生教育,身体检测,防护用品。职业卫生教育: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身体检测:劳动者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防护用品:用人单位给劳动者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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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诊断机构的审批权属于
医疗机构变更名称、法人代表、地址、放射诊疗场所、诊疗设备或诊疗项目[strong]职业病诊断权[/strong]的[strong]职业病诊断权[/strong],须向有变更项目审批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事业单位。行政审批局是政府部门[strong]职业病诊断权[/strong],其规模比同级政府部门高半级[strong]职业病诊断权[/strong],或者持平,是使用行政编制的行政机关。而政务服务中心或者政务服务大厅,一般是政府办公室下设的事业单位,公益一类,未参公。
执法权:行政机关依据宪法和法律管理国家事务,制定行政政策,并发布执行命令,组织实施。 外交权:行政机关依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并执行外交政策,派遣外交使节,缔结外交条约,参加国际会议,对外宣战或媾和。在行使此权时,需接受立法机关监督,并且缔结条约通常需经立法机关批准。
“两档”档案中各种资料按要求每三年复核一次;日常职业卫生工作须将测定结果、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病管理情况随时过录,以备分析。员工离开单位时,有权索取个人健康档案资料并复档案室应如实地、无偿地提供,并在所提供的个人复印件上签章。
因工负伤的必须提供工伤事故批复结案报告、工伤证及原始医疗记录、医疗终结证明和近期有关诊察结果等有效证明;患职业病的必须提供有职业病诊断权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书及原始记录、医疗终结证明和近期的各种有关诊察结果等有效证明。
审批局归政府管理,属于编制,市财政开支。是政府为了方便市民、企业,将行政单位的一些审批事项集中起来办理的机构。也就是政府对外的服务窗口。行政审批局,这是2019年这次机构改革新组建的机构,是政府序列局,也可以说是政府组阁局。所以,行政审批局归政府。
对有本法规定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也可以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对未成年人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应当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或者原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C项正确。A、B、D三项:与题干不符,排除。
怎样进行职业病诊断?职业病人如何行使保障权?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由参与诊断的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签署,并经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审核盖章。
诊断流程:用人单位或劳动者本人可以向有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提出职业病诊断申请。诊断机构依据相关法规、标准和劳动者的职业史、现场劳动卫生状况、临床症状及辅助检查结果,进行综合诊断。鉴定流程:当对职业病诊断存在争议时,需要进行职业病鉴定。
.职业病诊断 职业病诊断机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职业病诊断要考虑的因素:病人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现场危害调查与评价;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
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者可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诊断。第四十六条规定,职业病诊断标准和鉴定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伤残等级鉴定办法则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与卫生行政部门共同制定。
不得无故拒绝劳动者的诊断要求。 劳动者有权在其用人单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选择符合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职业病诊断的标准和诊断、鉴定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 职业病伤残等级的鉴定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与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共同制定。
第四十四条 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第四十五条 职业病诊断标准和职业病诊断、鉴定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职业病伤残等级的鉴定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病维权方法我于今年七月十三日检查出尘肺病,现要做职业病诊断...
《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条 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在确认劳动者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时,当事人对劳动关系、工种、工作岗位或者在岗时间有争议的,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接到申请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并在三十日内作出裁决。
首先要到当地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如受伤被认定为因工受伤,等伤情稳定后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鉴定工伤等级,然后按照伤残等级计算伤残赔偿数额;工伤的赔偿标准是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各地市出台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的。
一般人身损害赔偿,可以在向法院起诉的同时或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申请做伤残司法鉴定。但是尘肺病是属于职业病的一种,员工应该是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才对,向劳动能力鉴定管理中心申请鉴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
怀疑得了尘肺病,应先到原工作单位取得职业史相关证明材料,再到单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值得注意的是, 该医疗卫生机构 需获得 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
到有职业病鉴定资质的职业病防治院进行鉴定,如果要做尘肺病的鉴定,需要5个专家联合会诊,并且费用会很高。企业一般不愿意承担这个费用,这是一个矛盾的地方。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 第三十九条 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什么是职业病鉴定
职业病鉴定是指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结论不服时[strong]职业病诊断权[/strong],可依法向相关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进行再次确认[strong]职业病诊断权[/strong]的过程,遵循一次诊断、两级鉴定的原则。具体说明如下[strong]职业病诊断权[/strong]:初次鉴定: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诊断结论有异议,可以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初次鉴定。
工伤鉴定是在申请工伤鉴定的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基础上,在其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由设区的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其工伤有关事宜进行鉴定的行为。工伤鉴定的范围包括:劳动能力鉴定,停工留薪期鉴定确认,护理等级鉴定,伤残辅助器具配置鉴定等。
职业病是指长期从事某种职业活动所致的一类疾病。鉴定职业病是为[strong]职业病诊断权[/strong]了确认人们是否患有与其工作岗位相关的健康问题。个人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鉴定自己是否患有职业病。认识自身的工作环境:[strong]职业病诊断权[/strong]了解自己所从事的职业所存在的潜在危险因素。这可能包括接触化学品、重复性的动作、长时间处于不良的工作条件等。
职业病鉴定是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向做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职业病鉴定分为首次鉴定和再鉴定(最终鉴定):(1)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
职业病与工伤鉴定标准区别是职业病必须是法律规定的特定病情,而工伤指的是在工作期间受的伤。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各国法律都有对于职业病预防方面的规定,一般来说,凡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疾病才能称为职业病。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1、法律分析:享受特殊保障权,未成年工、女工特殊生理或病理状态劳动者依法享有特殊职业卫生保护。享受教育培训权、依法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享受健康服务权,依法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2、参与决策权: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是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劳动者所享有的一项职业卫生保护权利。劳动者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是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特点所决定的,也是确保劳动者权益的有效措施。
3、《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劳动者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包括接受职业卫生检查、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等多种权益。同时,也对用人单位和相关部门提出了相应的职业卫生保护义务。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劳动者具有如下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接受职业卫生检查。
4、法律分析:根据国家现行职业卫生监管工作分工,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负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四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5、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行使所享有的权利,因劳动者依法行使正当权利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其行为无效。
6、法律分析:享受特殊保障权,未成年工、女工特殊生理或病理状态劳动者依法享有特殊职业卫生保护。享受教育培训权、健康服务权、知情权、卫生防护权等。比如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哪些权利
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权利:知情权 劳动者有权了解工作场所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后果,并知晓相关的预防措施和应急处置方法。这是劳动者做出自我保护决策的基础。健康权与生命权 劳动者享有获得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康复等服务的权利,以及在职业病防治过程中的生命安全保障权利。
法律分析:享受特殊保障权,未成年工、女工特殊生理或病理状态劳动者依法享有特殊职业卫生保护。享受教育培训权、依法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享受健康服务权,依法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法律分析:(1)知情权: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劳动者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包括接受职业卫生检查、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等多种权益。同时,也对用人单位和相关部门提出了相应的职业卫生保护义务。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劳动者具有如下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接受职业卫生检查。
本法关于“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的规定,是《宪法》原则的具体体现。劳动者可依据《宪法》和本法的规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分析】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
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及劳动法律,职业病患者在调职过程中,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薪资水平。这是因职业病患者身体条件受限,无法胜任原有职位,故劳动者依法享有合理职务分配以及薪资待遇的权利。若用人单位违规操作,擅自调岗降薪,劳动者可依法维权,要求恢复原岗位与薪资,或向用人单位索取相应赔偿。
简述职业病防治法赋予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职业病防治法赋予了劳动者一系列权利和义务,旨在确保他们的健康和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煤矿从业人员享有特定的职业病防治权益。职业病患者依法享有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用人单位有责任为职业病患者提供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的机会。若患者无法继续从事原工作,应调离岗位并妥善安置。此外,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员工将获得相应岗位津贴。
六)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七)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劳动者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包括接受职业卫生检查、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等多种权益。同时,也对用人单位和相关部门提出了相应的职业卫生保护义务。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劳动者具有如下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接受职业卫生检查。
法律主观:职业健康监护主要包括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内容。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的健康检查。职业健康监护是对从业人员的一项预防性措施,是法律赋予从业人员的权利,是用人单位必须对从业人员承担的义务。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 (1)知情权 即从业人员有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的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的权利。知情权保障从业人员知晓并掌握有关安全知识和处理办法,从而可以消除许多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隐患,避免事故发生或者减少人员伤亡。
劳动者可依据《宪法》和本法的规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我国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有哪些
劳动保护专项法:针对特定的安全生产领域和特定保护对象而制订的单项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劳动保护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如《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等。
职业健康法律法规有很多,主要的法律就是《职业病防治法》。其他关于职业病的法规,标准/地方法规都是以它为基础。《职业病防治法》的内容前期预防、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监督检查、法律责任。《职业病防治法》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劳动保护专项法:是针对特定的安全生产领域和特定保护对象而制订的单项法律,目前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卫生监督涉及的法律法规繁多,主要法律有五部,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除此之外,还有超过一百部的行政法规和众多与卫生相关的标准与规范。
法律层面,包括《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等,对职业卫生有详细规定。行政法规如《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尘肺病防治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对特定领域职业卫生做出具体要求。
在法律层面,我国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有关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基本法律包括但不限于《劳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矿山安全法》、《煤炭法》、《建筑法》、《行政处罚法》、《行政监察法》等。这些法律为职业安全卫生设定了基本原则和框架,为后续的法规和规程制定提供了法律依据。
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什么的合法权益
法律分析: 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strong]职业病诊断权[/strong],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strong]职业病诊断权[/strong],应当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
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strong]职业病诊断权[/strong],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strong]职业病诊断权[/strong],应当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
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为[strong]职业病诊断权[/strong]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劳动者面对职业病威胁时应懂得依法维权。
监督。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伤保险的监督管理,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
法律主观:工会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方面职责有: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八条 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
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要求,严格遵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当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可以取回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法律分析: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当劳动者选择离开单位时,他们有权索取这份至关重要的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这是他们的法定权利,而且这份复印件必须由用人单位真实、无偿地提供。更为关键的是,用人单位必须在复印件上签署确认,以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劳动者在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其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这份档案涵盖了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与职业病诊疗记录等重要健康信息。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该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存。
合同到期离职时体检身体不合格单位是否有全解除劳动关系
1、合同到期离职时,如果员工体检身体不合格,单位并非一定有权解除劳动关系,具体需根据员工的身体状况及法律规定来判断。
2、如果员工身体不适符合以下情况,单位不能因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
3、不合法的。体检与员工新入职有关系,与签订劳动合同是没有直接内关系的,如公容司有规定,要进行体检,员工有配合的义务,但不能作为续劳动合同的条件,这是违反劳动合同法的,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且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5、具体来说,以下情形下的劳动者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的。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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