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宿州市职业健康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宿卫职健〔2021〕7 号
各县(区)卫生健康委,市卫生计生综合行政执法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和职业健康体检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职业健康工作,充分发挥职业健康专家的技术支撑作用,经研究,制定了《宿州市职业健康专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要求,合法合规地使用职业健康专家,并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1.宿州市职业健康专家管理办法
2.宿州市第一届职业健康专家组名单
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12月20日
附件1
宿州市职业健康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职业健康专家队伍的管理,充分发挥职业健康专家的技术支撑作用,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职业健康专家是指符合本方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以独立身份参加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开展的职业健康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职业健康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是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组建的多专业职业健康技术队伍,其成员主要从企事业单位中精通生产工艺、职业健康技术、职业健康监测等专业知识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中聘任。专家组下设职业卫生专家组、放射卫生专家组。
第四条专家组设组长一名、每组联络员各一名,专家组组长应由所在领域具有较高权威、品行端正的专家担任。
第五条专家采用聘任制,每届任期五年,任期届满经考核合格符合条件优先续聘。经聘任的专家颁发聘书。特殊情况,根据工作需要,可动态调整。
第六条专家组会议每年召开一次。
第七条专家所在的单位应积极支持专家开展职业健康服务活动。
第八条经聘任的专家承担以下工作:
(一)参与地方职业病防治规划、政策措施的研究制定工作;
(二)参与宿州市职业健康重大问题专题调研,重点职业病,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和专项调查,分析职业病发病规律,提出促进和改善职业健康工作的建议;
(三)参加对生产经营单位、技术服务机构、体检机构的检查、审查;救治与事故应急处置;
(四)参加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
(五)参加职业健康许可证现场审查;
(六)参加职业健康培训、讲座;
(七)参加职业健康规划评审;
(八)开展职业健康学术交流;
(九)参与职业健康专业领域重大问题专题调研,为改善职业健康条件、改进职业健康工作提出建议措施;
(十)卫生行政部门安排的其他有关职业健康活动。
第九条经聘任的专家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根据使用单位的要求,及时抵达指定地点,客观、公正开展工作;
(二)及时出具专家意见或报告;
(三)遵纪守法,诚实守信,严守被服务单位的商业秘密;领受的工作任务涉及本人和直系亲属利益时应主动回避;
(四)不得借服务之名开展其他商业活动;
(五)接受服务后应主动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去向、时间、工作任务等;
(六)自觉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管理;
(七)其他应该履行的义务。
第十条职业健康专家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职业健康工作,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认真负责、公正廉洁;
(二)熟悉职业健康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水平;
(三)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连续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如在行业内有较大贡献、实践经验丰富或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事件处理能力,具有连续10以上相关工作经验,可适当放宽职称要求;
第十一条专家聘任程序:
(一)专家所在单位推荐或本人自荐;
(二)填写《宿州市职业健康专家申请表》,提供相关材料;
(三)由宿州市卫生健康委根据工作需要,兼顾专业、类别需求,对被推荐人员进行综合评定;
(四)公示拟聘任专家名单,经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公布专家组成员名单,颁发《宿州市职业健康专家聘任书》;对职业健康工作特需专家,经宿州市卫生健康委业务分管负责人同意,可直接聘任。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即解聘,取消专家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所在单位或本人提出不再担任专家的;
(二)对所承担的工作无故不能及时完成的或达不到要求的或其他原因不能胜任专家工作的(健康原因、工作调动等);
(三)一年内无故不参加专家组会议或不承担指派工作二次的;
(四)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行业规范和廉洁自律等有关规定的;在执行相关任务中降低标准、弄虚作假、谋取私利,作出显失公正或虚假意见结论的;
(五)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未履行本办法规定义务的;
(六)被多次举报或被相关单位处分的。对解聘的专家及时向社会公告,并收回其聘书。违反本款(四)、(五)、(六)项被解聘的专家,在全市范围内予以通报,三年内不得聘为市级职业健康专家,不得参加卫健系统的职业健康检查、评审等活动。
第十三条专家和联络员名单在市卫生健康委官网公布。各县、区卫生健康委和生产经营企业可以直接从宿州市职业健康专家组聘任相关专家开展职业健康技术服务,也可从国家、安徽省职业健康专家或省职业健康检查质量中心聘任相关专家开展职业健康技术服务。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或服务机构从专家组抽取专家开展职业健康相关业务时,应根据专家的专业特长进行选取;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时应选取3-5名专家进行评审,其中,应按照建设项目内容至少选取1名属于本行业专业的专家、1名职业健康体检专业的医师。
第十五条市卫生健康委职业健康科负责专家的聘任、解聘、换届、投诉受理和对违法违纪专家的处理及日常管理,包括专家的使用,召开专业组会议及对违法违纪专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等,负责职业健康专家统一协调工作。
第十六条宿州市卫生健康委聘任的专家费用由宿州市卫生健康委承担;专家从事的其他服务活动费用由被服务对象承担。
第十七条各相关单位应大力支持专家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活动,并为专家开展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附件2
宿州市职业健康专家组第一届成员名单
专家组长:张普兴 业务联络科室: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职业健康科,联系电话:0557-3027137 | |||||||
(一)职业卫生专家组(9人) | |||||||
序号 | 姓名 | 工作单位 | 专业 | 擅长领域 | |||
职业卫生工程技术 | 职业卫生检测评价 | ||||||
1 | 黎家胜 | 宿州市应急管理局 | 经济管理 | √ | √ | ||
2 | 孟凡海 | 宿州市应急管理局 | 化工 | √ | |||
3 | 庞鹏 | 安徽省烟草公司宿州市公司 | 工商企业管理 | √ | √ | ||
4 | 彭宇翔 | 宿州市应急管理局 | 预防医学 | √ | |||
5 | 秦淑国 | 安徽创佳安全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 临床检验 | √ | |||
6 | 吴建新 | 宿州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 建材机电 | √ | √ | ||
7 | 王泽峰 | 安徽创佳安全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 安全工程 | √ | |||
8 | 王立民 | 安徽和瑞安全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 化工工程 | √ | |||
9 | 张普兴 | 宿州市卫生计生行政综合执法局 | 公共卫生、法律 | √ | √ | ||
(二)放射卫生专家组(7人) | |||||||
序号 | 姓名 | 工作单位 | 专业 | 擅长领域 | |||
放射防护检测评价 | 放射诊疗技术与放射防护管理 | 核事故医学应急 | |||||
1 | 陈亚明 | 安徽皖北煤电集团总医院 | 临床医学 | √ | √ | ||
2 | 李勇 | 宿州市卫生计生行政综合执法局 | 临床医学、法律 | √ | √ | ||
3 | 廉志顺 | 安徽创佳安全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 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 | √ | |||
4 | 邱广民 | 宿州市卫生计生行政综合执法局 | 临床医学 | √ | √ | ||
5 | 邵世虎 | 宿州市立医院 | 影像医学 | √ | √ | √ | |
6 | 张普兴 | 宿州市卫生计生行政综合执法局 | 公共卫生、法律 | √ | √ | ||
7 | 曾小松 | 宿州市立医院 | 临床医学 | √ | √ | √ |
注:专家名单按姓氏拼音排序。
来源: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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