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宣城宁国市印发了《关于加强和规范企业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的通知》,积极推进职业健康保护行动,切实做好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各项前期准备工作。
《通知》明确,对定期检测和现状评价范围强调要求应包含企业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全部工作场所,对部分职业病危害因素或部分工作场所进行的检测,属于委托检测,不是法律法规要求的定期检测。对成分不明的有机物应进行挥发性有机物GC/MS定性分析,确定毒理性质。对于使用有机溶剂或易发生职业中毒的岗位,应开展苯、三氯乙烯、1,2-二氯乙烷、正己烷排除性检测。
《通知》强调,企业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要落实主体责任。企业应主动配合技术服务机构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评价工作,不得故意隐瞒本单位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等职业卫生真实情况。技术服务机构要加强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全过程管理,严把报告质量关,保证检测活动客观公正、检测数据真实准确。
《通知》要求,原则上自接受委托之日起一个月内,技术服务机构要完成检测并出具报告。技术服务机构要确定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作业关键控制点和关键防护工种,指导企业了解、应用检测报告,指导企业开展职业健康管理工作。企业应针对职业病危害超标岗位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要优先采用工程技术措施,从源头减少和降低职业病危害,使作业岗位危害因素浓(强)度达到限值要求。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严格把关,对企业报送的定期检测报告以及超标点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要进行认真审核,对于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或未完成超标点整改的企业,要及时将有关情况抄送市卫健委。此外,《通知》还对加强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工作的监管执法工作方面作出了具体安排。(胡乔 汪乐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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