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卫生健康局关于印发2022年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功能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局机关各科(室),各综合执法支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公共卫生、传染病防治、职业卫生、医疗卫生等监督执法工作,根据《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印发2022年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卫办监督函〔2022〕8号)要求,结合我市监管工作实际,现将2022年国家随机监督抽查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监督抽查内容
(一)医疗卫生机构预防接种管理,重点检查新冠病毒疫苗的接收、储存、接种等情况;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疫情控制、消毒隔离措施落实、医疗废物管理、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等情况;2021年度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综合评价结果为“重点监督单位”的医疗机构全部纳入本次监督抽检。
(二)学校、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和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管理情况。
(三)消毒产品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经营情况。
(四)采供血机构依法执业情况。
(五)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情况,主要包括机构和人员资质、药品和医疗器械、医疗技术、临床用血、放射诊疗、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等方面情况;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落实情况。
(六)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情况,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法执业情况。
(七)巩固打击非法医疗美容服务和非法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成效,加大对开展医疗美容、医学检验、健康体检、口腔、近视矫正等服务的医疗机构以及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的抽查力度,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违法行为。
(八)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抗(抑)菌制剂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函〔2022〕176号)要求,开展抗(抑)菌制剂乱象治理工作。此项内容纳入2022年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考评。
二、监督抽查时间
(一)抽查计划:详见附件1-4
(二)任务导出表:详见附件5
(三)实施时间:
1.公共场所
(1)游泳场所(182家):2022年7月18-20日、2022年8月1-3日、2022年8月8-10日;
(2)住宿场所(62家,其中31家进行采样检测):2022年8月15-17日、2022年8月22-24日;
(3)沐浴、美容美发场所(171家,其中44家进行采样检测):2022年8月15-17日、2022年8月22-24日;
(4)候车室、影剧院、商场等场所(19家,其中11家进行检测):2022年9月5-7日;
2.生活饮用水卫生
(1)集中式供水单位检查和水质检测(12家):2022年8月29-31日;
(2)二次供水单位检查和水质检测(30个供水点):2022年8月29-31日;
(3)涉水产品生产企业(名单从国家系统导出后下发):2022年10月20日前。
(4)涉水产品销售网店(20家):第一组12家,第二组5家,第三组3家,2022年10月20日前
3.学校卫生教学环境和饮用水卫生(33家,其中18家进行检测):2022年9月12-16日;
4.医疗卫生(20家):2022年10月20日前;
5.传染病防治(20家):2022年10月20日前;
6放射卫生(20家):2022年10月20日前;
7.血液安全(2家):2022年10月20日前;
8.消毒产品生产单位(33家):2022年7月11-13日;
9.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3家):2022年7月11-13日;
10.职业卫生
(1)职业健康检查机构(2家):2022年10月20日前;
(2)职业病诊断机构(1家):2022年10月20日前;
(3)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2家):2022年10月20日前;
(4)用人单位(200家):2022年10月20日前。
(四)执行单位:市卫生健康局各综合执法支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综合执法支队负责现场监督检查及文书填写,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现场采样、检测及实验室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各区(功能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配合。
三、做好组织实施
(一)各支队要按国家、省和我市的监督抽查方案要求,组织实施,在随机抽查工作中要做好全过程记录。结合实际对六个支队进行分组,一、四、五支队为第一组,由综合执法一支队负责统筹组织辖区双随机工作任务,二、六支队为第二组,由二支队负责统筹组织辖区双随机工作任务,三支队为第三组,负责辖区内的任务。
(二)各支队在完成随机抽查任务的同时,应当依托卫生健康监督信息管理系统完善执法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并根据实际情况定期进行更新。要及时完成过期未关闭的底档信息的清理工作,补充完善各抽查专业被监督单位建档工作;完成执法检查人员信息更新工作。
(三)局机关各相关科(室)要加大全市随机监督抽查工作保障力度;加强业务培训,提高执法检查人员发现问题的能力;加强指导,确保全市随机监督抽查工作顺利开展。
四、严格落实国家随机监督抽查任务
(一)各支队原则上不得擅自调整国家随机监督抽查任务,在执行过程中,执法检查人员有特殊原因难以执行抽查任务的,报省卫生健康委作出调整,调整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抽取人员总数的15%。各支队不得擅自删除执法检查对象底档信息,如因重卡、录入错误等确需删除的,报局执法监督科汇总后上报省卫生监督所统一操作删除,对应双随机抽查任务设置为完结。
(二)所有的涉水产品和第一、二类消毒产品的检测由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检验,其他专业任务涉及的检测工作,由珠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省级的公共场所、学校卫生专业任务涉及的检测工作由各综合执法支队、珠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安排抽检后及时将结果反馈局执法监督科(省级抽检任务清单另发,反馈检查结果请注明省级检测任务)。
五、注重随机监督抽查与相关工作的衔接
(一)各支队要做好国家随机监督抽查任务与日常监督工作的衔接,将国家随机监督抽查作为日常监督工作量的一部分统筹安排。在执行随机抽查任务过程中,可以整合其他日常监督检查事项,联合开展抽查。对同一检查对象,要在兼顾各专业需求的基础上争取一次性完成抽查事项,避免对检查单位造成不必要的干扰。发现违法行为符合立案条件的,要坚决立案查处,维护国家随机监督抽查的严肃性。
(二)各支队要将传染病防治监督抽查工作与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综合评价工作相结合,抽取的单位应当采取分类监督综合评价方式进行检查。针对新冠肺炎防控工作,加大医疗机构预防接种管理、医疗废物处置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检查力度。要及时将综合评价结果通报给局相关科室,将评价结果纳入日常管理措施中,与医疗机构不良行为记分、等级评审、校验、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评价、规范化基层医疗机构评审等工作相衔接。
(三)各支队要将开展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等公共卫生监督抽检工作与市疾控中心开展的公共卫生监测工作相结合,局执法监督科、疾控科负责协调各综合执法支队与市疾控中心的配合,整合工作资源,完善工作方案,共同做好国家、省下达的公共卫生监督和相关监测工作。
(四)各支队除完成计划外,要结合辖区工作实际,坚持问题导向,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有效维护群众健康权益。监督执法适用随机抽查的,应当采取双随机方式。通过手持执法终端、全过程执法记录设备等,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增强执法公正性。
(五)双随机任务中行政检查档案由抽查任务清单中1号监督员负责整理并归档保存。各监督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应严肃处理,由发现违法行为的监督员对确认存在违法违规的行为立即进行立案调查,加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做到“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
六、及时公开和上报随机监督抽查结果
(一)以三个组为单位,在抽查任务完成后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将抽查结果信息报局执法监督科汇总后,由局科教宣传科协助在我局官方网站依法向社会公开。抽查结果信息包括:抽查未发现问题、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行政处罚、无法联系(检查时单位已关闭、行政执法文书送达不到未履行未结案等情形)等4类。未发现问题、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和无法联系的信息应当在抽查任务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信息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
(二)以三个组为单位,按照计划要求,通过卫生健康监督信息管理系统按时上报相关信息(附件1—4)。各组要在10月31日前完成全年抽查信息填报工作,抗(抑)菌制剂乱象治理工作总结(电子版)、检查案件查处汇总表和违法添加禁用物品产品清单于10月31日前报局执法监督科,由监督科审核汇总后报省卫生健康委。
(三)以三个组为单位,定期对国家随机监督抽查任务工作信息、数据进行汇总统计,11月10日前向执法监督科提交双随机情况报告,包含按公共卫生、职业卫生、传染病防治、消毒产品、医疗卫生分类别的子报告作为附件,并写明查处案件数、罚没款金额数等行政处罚数据。
(四)本方案中涉及国家随机监督抽查任务组织实施、数据整理汇总上报、情况报告等均以三个组落实,请各组牵头的支队认真组织,其他支队全力配合,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监督科联系,监督科分阶段对任务推进落实情况进行讲评通报。
执法监督科联系人:金疆峰,电话:2269675
信息系统联系人:詹岩松,电话:2262765
附件:1.2022年公共卫生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
2.2022年职业卫生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
3.2022年传染病防治和消毒产品国家随机监督抽查
计划
4.2022年医疗卫生国家监督抽查计划
5.2022年珠海市双随机任务导出表
珠海市卫生健康局
2022年7月6日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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