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深入开展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道卫发〔2022〕4号
各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县疾控中心,县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各用人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用人单位依法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解决粉尘、化学毒物、噪声危害因素浓(强)度超标行业领域职业病多发高发突出问题,切实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根据永州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深入开展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我县决定于2022年3月至2025年12月期间在全县范围内开展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现将《深入开展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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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县卫生健康局
2022年3月10日
深入开展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及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认真落实《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以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为根本出发点,以改善劳动者作业环境为主要任务,以防范遏制尘肺病和化学中毒、噪声聋等职业病发生为目标,突出重点单位,加强督导检查,严格监督执法,推动用人单位加强工程防护设施改造,落实职业健康管理措施,努力提高职业病危害防控水平。
(二)治理范围。全县存在粉尘、化学毒物、噪声危害因素浓(强)度超标的工业企业(以下称治理企业)。近三年未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的企业直接纳入治理范围。
(三)工作目标。到2025年底,治理企业工作场所作业环境得到显著改善,通过专项治理,使治理企业职业健康相关指标达到以下要求:
1、粉尘、化学毒物、噪声岗位合格率85%以上;
2、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合格率大幅提高,达到省级规划要求。
二、治理步骤和主要任务
(一)安排部署阶段(2022年2月至8月)
1、全面检查摸底,确定治理企业。我局同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沟通和联络协调,调配县疾控中心和县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的力量,发挥乡镇卫生协管员的作用。根据国家、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和市卫生健康委关于专项治理工作文件,总结和借鉴“十三五”时期专项治理工作经验和做法,充分考虑辖区产业结构、经济发展的差异,结合2021年度永州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开展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调查摸底的通知》要求,以职业健康基础数据库为基础,结合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职业病及危害因素监测等数据,组织专门力量,全面调查摸清辖区各行业领域10人以上用人单位职业危害有关情况,并逐类逐项登记造册工作,建立辖区各行业领域职业健康基础信息台账(详见附件1、2),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因素企业、尘毒危害企业、粉尘危害企业等基础数据库;在全面调查摸底的基础上,进一步确定辖区治理企业名单,建立专项治理企业挂帐台账(详见附件3)。
(二)治理整改阶段(2022年9月至2024年12月)
1、开展治理整改。
①纳入治理范围的用人单位应对照治理要求,针对职业病危害超标岗位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详见附件6),整改方案应当包括超标岗位名称、超标原因、整改措施、整改时限和资金投入等,经用人单位法人签字确认,确保限期整改到位。
②治理企业应根据整改方案开展治理工作,优先采用工程技术措施,从源头减少和降低职业病危害,使作业岗位危害因素浓(强)度达到限制要求。对于采取工程技术措施不能使作业岗位危害因素浓(强)度达到限值要求的,治理企业必须采取个体防护、减少作业时间等管理措施,降低劳动者接触水平,并切实做好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职业健康检查等工作。
③针对管理措施是否满足防护要求,治理企业应组织开展评价工作,形成评价报告。完成专项治理的治理企业应委托有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由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相应检测报告,检测与评价报告结论显示作业岗位危害因素浓(强)度达到限值要求的,治理岗位方可达标。
2、开展督促指导。我局将定时、不定时安排人员对治理企业的督促指导,积极探索职业健康托管式服务、“一企一策”精准指导等帮扶模式,实施中小微企业专项治理帮扶。定期调度辖区专项治理工作进展情况,及时督促指导治理企业开展专项治理工作。采取随机抽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加强对治理工作的督促和指导。对治理积极、成效显著的治理企业,要给予宣传表扬,可降低分级监管等级,鼓励其持续改进提高;对治理不到位的企业,要“挂牌”督办,督促其加大治理力度,确保治理达到预期效果;对治理后职业病危害因素仍超标且整改无望的治理企业,要依法停止相关作业或提请县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我局将每年对专项治理工作开展督导。
3、做好年度总结。各单位要认真做好年度总结工作,于每年10月30日前将本年度专项治理工作总结以及下年度专项治理方案报送至县卫生健康局职业健康股。年度总结要突出重点、数据详实,主要包括年度工作进展情况、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以及下年度工作计划等。我局每年将对全县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总结和通报。
(三)组织评估阶段(2024年10月2024至12月)
我局将结合《湖南省“十四五”职业病防治规划》终期评估工作,适时组织对矿山、冶金、化工、建材等重点行业领域职业病危害治理工作进行抽查评估,重点评估职业病危害防治相关指标是否达到《湖南省“十四五”职业病防治规划》提出的目标要求。对本地区矿山、冶金、化工、建材等重点行业领域职业病危害治理工作进行评估,客观评价治理工作成效。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县疾控中心、县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各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各用人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细化治理任务,明确责任分工,强化责任落实,完善保障措施,确保如期完成治理目标任务。
(二)突出重点,分类指导。我局将整合县疾控中心、县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和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的资源,注重发挥职业卫生专家和技术服务机构的作用。加强对专项治理工作的指导,督促用人单位以落实工程防护措施为核心,紧紧围绕重点环节、重点岗位、重点人员,加大现有设备设施改造力度,从工程防护上控制职业病危害;严格落实《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各项管理措施,夯实管理基础,提升职业健康管理水平。坚持分类监管原则,对纳入治理范围的用人单位实施分类指导,对于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中小型企业进行重点监督、重点指导,对于职业病危害防治基础好的大型企业以自主改进提高为主。要统筹安排专项治理督导工作、日常监督执法工作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工作,减轻企业负担,避免重复交叉,提高监管效率。要加强信息化工作,及时做好治理企业挂账台账动态管理与更新。
(三)加强宣传,强化执法。我局及县疾控中心、县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各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营造有利于治理工作开展的良好氛围。要把专项治理与监督执法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对于整改治理工作有特色、效果明显的用人单位,要及时进行宣传报道、总结推广,鼓励其创建“职业健康示范企业”,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对问题严重且拒不整改的用人单位,要严格执法,公开曝光,以强有力的监管执法推动治理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联系人:
道县卫生健康局 尹 鹏, 电话: 2491005、18174681980;
道县疾控中心 李瑞红,电话:15874616963;
道县卫计执法局 何晓华,电话:13874665683。
附件:1、治理前用人单位基本情况登记表
2、治理后用人单位基本情况登记表
3、县(市)区专项治理企业挂帐台账
4、用人单位尘、毒、噪危害情况及防护设施自查表
5、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管理措施自查表
6、纳入治理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整改方案
7、用人单位尘、毒、噪危害治理主要工程技术措施(仅供参考)
深入开展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及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认真落实《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以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为根本出发点,以改善劳动者作业环境为主要任务,以防范遏制尘肺病和化学中毒、噪声聋等职业病发生为目标,突出重点单位,加强督导检查,严格监督执法,推动用人单位加强工程防护设施改造,落实职业健康管理措施,努力提高职业病危害防控水平。
(二)治理范围。全县存在粉尘、化学毒物、噪声危害因素浓(强)度超标的工业企业(以下称治理企业)。近三年未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的企业直接纳入治理范围。
(三)工作目标。到2025年底,治理企业工作场所作业环境得到显著改善,通过专项治理,使治理企业职业健康相关指标达到以下要求:
1、粉尘、化学毒物、噪声岗位合格率85%以上;
2、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合格率大幅提高,达到省级规划要求。
二、治理步骤和主要任务
(一)安排部署阶段(2022年2月至8月)
1、全面检查摸底,确定治理企业。我局同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沟通和联络协调,调配县疾控中心和县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的力量,发挥乡镇卫生协管员的作用。根据国家、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和市卫生健康委关于专项治理工作文件,总结和借鉴“十三五”时期专项治理工作经验和做法,充分考虑辖区产业结构、经济发展的差异,结合2021年度永州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开展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调查摸底的通知》要求,以职业健康基础数据库为基础,结合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职业病及危害因素监测等数据,组织专门力量,全面调查摸清辖区各行业领域10人以上用人单位职业危害有关情况,并逐类逐项登记造册工作,建立辖区各行业领域职业健康基础信息台账(详见附件1、2),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因素企业、尘毒危害企业、粉尘危害企业等基础数据库;在全面调查摸底的基础上,进一步确定辖区治理企业名单,建立专项治理企业挂帐台账(详见附件3)。
(二)治理整改阶段(2022年9月至2024年12月)
1、开展治理整改。
①纳入治理范围的用人单位应对照治理要求,针对职业病危害超标岗位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详见附件6),整改方案应当包括超标岗位名称、超标原因、整改措施、整改时限和资金投入等,经用人单位法人签字确认,确保限期整改到位。
②治理企业应根据整改方案开展治理工作,优先采用工程技术措施,从源头减少和降低职业病危害,使作业岗位危害因素浓(强)度达到限制要求。对于采取工程技术措施不能使作业岗位危害因素浓(强)度达到限值要求的,治理企业必须采取个体防护、减少作业时间等管理措施,降低劳动者接触水平,并切实做好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职业健康检查等工作。
③针对管理措施是否满足防护要求,治理企业应组织开展评价工作,形成评价报告。完成专项治理的治理企业应委托有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由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相应检测报告,检测与评价报告结论显示作业岗位危害因素浓(强)度达到限值要求的,治理岗位方可达标。
2、开展督促指导。我局将定时、不定时安排人员对治理企业的督促指导,积极探索职业健康托管式服务、“一企一策”精准指导等帮扶模式,实施中小微企业专项治理帮扶。定期调度辖区专项治理工作进展情况,及时督促指导治理企业开展专项治理工作。采取随机抽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加强对治理工作的督促和指导。对治理积极、成效显著的治理企业,要给予宣传表扬,可降低分级监管等级,鼓励其持续改进提高;对治理不到位的企业,要“挂牌”督办,督促其加大治理力度,确保治理达到预期效果;对治理后职业病危害因素仍超标且整改无望的治理企业,要依法停止相关作业或提请县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我局将每年对专项治理工作开展督导。
3、做好年度总结。各单位要认真做好年度总结工作,于每年10月30日前将本年度专项治理工作总结以及下年度专项治理方案报送至县卫生健康局职业健康股。年度总结要突出重点、数据详实,主要包括年度工作进展情况、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以及下年度工作计划等。我局每年将对全县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总结和通报。
(三)组织评估阶段(2024年10月2024至12月)
我局将结合《湖南省“十四五”职业病防治规划》终期评估工作,适时组织对矿山、冶金、化工、建材等重点行业领域职业病危害治理工作进行抽查评估,重点评估职业病危害防治相关指标是否达到《湖南省“十四五”职业病防治规划》提出的目标要求。对本地区矿山、冶金、化工、建材等重点行业领域职业病危害治理工作进行评估,客观评价治理工作成效。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县疾控中心、县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各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各用人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细化治理任务,明确责任分工,强化责任落实,完善保障措施,确保如期完成治理目标任务。
(二)突出重点,分类指导。我局将整合县疾控中心、县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和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的资源,注重发挥职业卫生专家和技术服务机构的作用。加强对专项治理工作的指导,督促用人单位以落实工程防护措施为核心,紧紧围绕重点环节、重点岗位、重点人员,加大现有设备设施改造力度,从工程防护上控制职业病危害;严格落实《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各项管理措施,夯实管理基础,提升职业健康管理水平。坚持分类监管原则,对纳入治理范围的用人单位实施分类指导,对于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中小型企业进行重点监督、重点指导,对于职业病危害防治基础好的大型企业以自主改进提高为主。要统筹安排专项治理督导工作、日常监督执法工作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工作,减轻企业负担,避免重复交叉,提高监管效率。要加强信息化工作,及时做好治理企业挂账台账动态管理与更新。
(三)加强宣传,强化执法。我局及县疾控中心、县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各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营造有利于治理工作开展的良好氛围。要把专项治理与监督执法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对于整改治理工作有特色、效果明显的用人单位,要及时进行宣传报道、总结推广,鼓励其创建“职业健康示范企业”,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对问题严重且拒不整改的用人单位,要严格执法,公开曝光,以强有力的监管执法推动治理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联系人:
道县卫生健康局 尹 鹏, 电话: 2491005、18174681980;
道县疾控中心 李瑞红,电话:15874616963;
道县卫计执法局 何晓华,电话:13874665683。
附件:1、治理前用人单位基本情况登记表
2、治理后用人单位基本情况登记表
3、县(市)区专项治理企业挂帐台账
4、用人单位尘、毒、噪危害情况及防护设施自查表
5、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管理措施自查表
6、纳入治理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整改方案
7、用人单位尘、毒、噪危害治理主要工程技术措施(仅供参考)
附件1
纳入治理前用人单位基本情况登记表
填报单位: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1、 行业 | ||||||||
序号 | 用人单位名称 | 从业人员 总数 | 是否接受职业健康培训(人) | 是否进行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 2019、2020、2021年是否进行职业病危害定期检测 | 2021年接触尘毒噪危害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人数 | ||
主要负责人 | 职业健康管理人员 | 劳动者 | ||||||
... | ||||||||
2、 行业 | ||||||||
序号 | 用人单位名称 | 从业人员 总数 | 是否接受职业健康培训(人) | 是否进行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 2019、2020、2021年是否进行职业病危害定期检测 | 2021年接触尘毒噪危害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人数 | ||
主要负责人 | 职业健康管理人员 | 劳动者 | ||||||
... | ||||||||
3、 行业 | ||||||||
序号 | 用人单位名称 | 从业人员 总数 | 是否接受职业健康培训(人) | 是否进行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 2019、2020、2021年是否进行职业病危害定期检测 | 2021年接触尘毒噪危害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人数 | ||
主要负责人 | 职业健康管理人员 | 劳动者 | ||||||
... | ||||||||
4、 行业 | ||||||||
序号 | 用人单位名称 | 从业人员 总数 | 是否接受职业健康培训(人) | 是否进行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 2019、2020、2021年是否进行职业病危害定期检测 | 2021年接触尘毒噪危害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人数 | ||
主要负责人 | 职业健康管理人员 | 劳动者 | ||||||
... | ||||||||
5、 行业 | ||||||||
序号 | 用人单位名称 | 从业人员 总数 | 是否接受职业健康培训(人) | 是否进行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 2019、2020、2021年是否进行职业病危害定期检测 | 2021年接触尘毒噪危害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人数 | ||
主要负责人 | 职业健康管理人员 | 劳动者 | ||||||
... | ||||||||
6、 行业 | ||||||||
序号 | 用人单位名称 | 从业人员 总数 | 是否接受职业健康培训(人) | 是否进行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 2019、2020、2021年是否进行职业病危害定期检测 | 2021年接触尘毒噪危害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人数 | ||
主要负责人 | 职业健康管理人员 | 劳动者 | ||||||
... | ||||||||
7、 行业 | ||||||||
序号 | 用人单位名称 | 从业人员 总数 | 是否接受职业健康培训(人) | 是否进行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 2019、2020、2021年是否进行职业病危害定期检测 | 2021年接触尘毒噪危害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人数 | ||
主要负责人 | 职业健康管理人员 | 劳动者 | ||||||
... | ||||||||
8、 行业 | ||||||||
序号 | 用人单位名称 | 从业人员 总数 | 是否接受职业健康培训(人) | 是否进行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 2019、2020、2021年是否进行职业病危害定期检测 | 2021年接触尘毒噪危害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人数 | ||
主要负责人 | 职业健康管理人员 | 劳动者 | ||||||
... |
说明:此表由县卫计执法局汇总各乡镇(社区)卫生院(卫生服务中心)调查数据和疾控中心申报系统中的数据,于每年5月30日(至2025年止)前报送至县卫生健康局。
附件2
纳入治理后用人单位基本情况登记表
填报单位: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1、 行业 | ||||||||
序号 | 用人单位名称 | 从业人员 总数 | 是否接受职业健康培训(人) | 是否进行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 当年是否进行职业病危害定期检测 | 当年接触尘毒噪危害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人数 | ||
主要负责人 | 职业健康管理人员 | 劳动者 | ||||||
... | ||||||||
2、 行业 | ||||||||
序号 | 用人单位名称 | 从业人员 总数 | 是否接受职业健康培训(人) | 是否进行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 当年是否进行职业病危害定期检测 | 当年接触尘毒噪危害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人数 | ||
主要负责人 | 职业健康管理人员 | 劳动者 | ||||||
... | ||||||||
3、 行业 | ||||||||
序号 | 用人单位名称 | 从业人员 总数 | 是否接受职业健康培训(人) | 是否进行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 当年是否进行职业病危害定期检测 | 当年接触尘毒噪危害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人数 | ||
主要负责人 | 职业健康管理人员 | 劳动者 | ||||||
... | ||||||||
4、 行业 | ||||||||
序号 | 用人单位名称 | 从业人员 总数 | 是否接受职业健康培训(人) | 是否进行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 当年是否进行职业病危害定期检测 | 当年接触尘毒噪危害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人数 | ||
主要负责人 | 职业健康管理人员 | 劳动者 | ||||||
... | ||||||||
5、 行业 | ||||||||
序号 | 用人单位名称 | 从业人员 总数 | 是否接受职业健康培训(人) | 是否进行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 当年是否进行职业病危害定期检测 | 当年接触尘毒噪危害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人数 | ||
主要负责人 | 职业健康管理人员 | 劳动者 | ||||||
... | ||||||||
6、 行业 | ||||||||
序号 | 用人单位名称 | 从业人员 总数 | 是否接受职业健康培训(人) | 是否进行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 当年是否进行职业病危害定期检测 | 当年接触尘毒噪危害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人数 | ||
主要负责人 | 职业健康管理人员 | 劳动者 | ||||||
... | ||||||||
7、 行业 | ||||||||
序号 | 用人单位名称 | 从业人员 总数 | 是否接受职业健康培训(人) | 是否进行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 当年是否进行职业病危害定期检测 | 当年接触尘毒噪危害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人数 | ||
主要负责人 | 职业健康管理人员 | 劳动者 | ||||||
... | ||||||||
8、 行业 | ||||||||
序号 | 用人单位名称 | 从业人员 总数 | 是否接受职业健康培训(人) | 是否进行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 当年是否进行职业病危害定期检测 | 当年接触尘毒噪危害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人数 | ||
主要负责人 | 职业健康管理人员 | 劳动者 | ||||||
... |
说明:此表由县卫计执法局汇总各乡镇(社区)卫生院(卫生服务中心) 调查数据和疾控中心申报系统中的数据,于每年9月30日(至2025年止)前报送至县卫生健康局。
附件3
县(市)区专项治理企业挂账台账
县(市)区专项治理企业挂账台账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20 年 月 日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序号 | 企业名称 | 单位地址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超标岗位(个) | 超标危害因素及浓(强)度数值 | 岗位接触危害人数 | 治理资金投入(万元) | 治理完成时限 | 治理后危害因素浓(强)度数值 | 验收销账 时间 | ||||
粉尘 | 化学 | 噪声 | 粉尘 | 化学 | 噪声 |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此表由县卫计执法局汇总各乡镇(社区)卫生院(卫生服务中心)的数据,于每年5月30日(至2025年止)前报送至县卫生健康局。
附件4
用人单位尘、毒、噪危害情况及防护设施自查表
用人单位名称:(盖章) 所属行业: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岗位/环节 | 重点职业病 危害因素 | 职业病危害 因素检测 | 个体防护用品配备 | 警示标识设置 | 主要职业病防护设施 | 存在问题 |
粉尘: 化学毒物: 噪声:
(填入具体危害因素名称)
| □未进行检测 □已检测: 粉尘浓(强)度: £无超标 □有超标 化学毒物浓(强)度: £无超标 □有超标 噪声浓(强)度: £无超标 □有超标 | □未配备个体防护用品 □已配备: □个体防护用品满足防护要求 □个体防护用品不满足防护要求 □劳动者正确佩戴 □劳动者未正确佩戴或未佩戴 | £未设置警示标识 □已设置: □注意防尘 □戴防尘口罩 □注意通风 □粉尘危害告知卡 □戴防护手套 □穿防护服 □戴防毒口罩 □当心中毒 □当心腐蚀 □高毒物质告知卡 □噪声有害 □噪声危害告知卡 | |||
粉尘: 化学毒物: 噪声:
(填入具体危害因素名称)
| □未进行检测 □已检测: 粉尘浓(强)度: £无超标 □有超标 化学毒物浓(强)度: £无超标 □有超标 噪声浓(强)度: £无超标 □有超标 | □未配备个体防护用品 □已配备: □个体防护用品满足防护要求 □个体防护用品不满足防护要求 □劳动者正确佩戴 □劳动者未正确佩戴或未佩戴 | £未设置警示标识 □已设置: □注意防尘 □戴防尘口罩 □注意通风 □粉尘危害告知卡 □戴防护手套 □穿防护服 □戴防毒口罩 □当心中毒 □当心腐蚀 □高毒物质告知卡 □噪声有害 □噪声危害告知卡 |
该表由用人单位自查填报,上报交由县卫健局收集存档,“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主要职业病防护设施”具体内容可咨询相关检测机构后填报。
附件5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管理措施自查表
用人单位名称:(盖章) 所属行业: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序号 | 检查内容 | 结果判定 | 存在问题 | |||
1 | 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和 管理人员 | 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或者组织,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 是□ | 否□ | ||
配备专职或兼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企业应当配备专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其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生产企业,劳动者超过100人的,应当配备专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劳动者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 | 是□ | 否□ | ||||
2 | 规章制度及岗位规程 | 建立有健全的职业病危害防治相关规章制度。 | 是□ | 否□ | ||
接触粉尘、化学毒物的岗位制定有岗位操作规程。 | 是□ | 否□ | ||||
3 | 主要负责人培训情况 | 参加人员为企业主要负责人。 | 是□ | 否□ | ||
参加的培训为专门职业健康培训,或所参加的培训包含职业健康内容。 | 是□ | 否□ | ||||
培训合格证书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 有□ | 无□ | ||||
培训合格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在有效期之内。 | 是□ | 否□ | ||||
4 | 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培训情况 | 参加人员为在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 | 是□ | 否□ | ||
参加的培训为专门职业健康培训,或所参加的培训包含职业健康内容。 | 是□ | 否□ | ||||
培训合格证书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 有□ | 无□ | ||||
培训合格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在有效期之内。 | 是□ | 否□ | ||||
5 | 劳动者职业健康培训 情况 | 培训材料 | 有完整的培训签到表(签到表中应当包含所有接触粉尘、化学毒物、噪声等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 | 有□ | 无□ | |
有完整的培训记录(培训记录应当包括时间、地点、参加培训人数以及反映详细培训内容的材料)。 | 有□ | 无□ | ||||
培训内容 | 有劳动者日常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 有□ | 无□ | |||
有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可能导致的健康影响(应当说明可能导致的职业病)。 | 有□ | 无□ | ||||
有与职业病危害对应的防护措施(工程防护和个体防护)。 | 有□ | 无□ | ||||
培训的职业病危害种类、后果以及防护措施与日常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相对应。 | 是□ | 否□ | ||||
6 | 个体防护用品配备 | 接触粉尘岗位应当配备符合《呼吸防护用品 自吸式过滤式防颗粒呼吸器》(gb2626)要求的防尘口罩。接触矽尘的劳动者应当配备过滤效率至少为kn95级别的防尘口罩。 | 是□ | 否□ | ||
根据作业场所存在化学物的种类、接触方式,按照《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 11651)要求,为劳动者配备合适的防毒面具。 | 是□ | 否□ | ||||
建立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 是□ | 否□ | ||||
有完整的个体防护用品采购发票、发放标准及领取记录等台账。 | 是□ | 否□ | ||||
对劳动者进行个体防护用品佩戴培训。 | 是□ | 否□ | ||||
个体防护用品更换周期满足要求。 | 是□ | 否□ | ||||
7 | 定期检测 | 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 是□ | 否□ | ||
所委托的检测机构应当具有国家认可的资质。 | 是□ | 否□ | ||||
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 | 有□ | 无□ | ||||
检测报告包括接触职业病危害的所有岗位。 | 是□ | 否□ | ||||
粉尘检测结果包括总尘、呼吸性粉尘浓度以及游离二氧化硅含量。 | 是□ | 否□ | ||||
通过公告栏、书面通知或其他有效方式告知劳动者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及评价结果。 | 是□ | 否□ | ||||
8 | 职业健康 检查 | 职业健康检查报告中,包括所有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 | 是□ | 否□ | ||
实施职业病危害检查周期满足《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的要求。 | 是□ | 否□ | ||||
建立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 是□ | 否□ | ||||
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告知劳动者(需有劳动者确认签字)。 | 是□ | 否□ | ||||
需复查人员按照规定复查。 | 是□ | 否□ | ||||
有职业禁忌症的人员必须调离接害岗位。 | 是□ | 否□ | ||||
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 是□ | 否□ | ||||
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 | 是□ | 否□ |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 是□ | 否□ | ||||
9 | 职业病危害合同告知 | 劳动合同或其附件等,有企业签章与劳动者确认的签字。 | 是□ | 否□ | ||
合同内容 | 有劳动者工作中可能接触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 有□ | 无□ | |||
有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后果。 | 有□ | 无□ | ||||
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防护措施。 | 有□ | 无□ | ||||
所告知的职业病危害后果、防护措施与所告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相对应。 | 是□ | 否□ | ||||
10 | 现场告知 | 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职业病危害防治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 是□ | 否□ | ||
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设施,应当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158)等相关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图形、警示线、警示语句等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 是□ | 否□ |
该表由用人单位自查填报,上报交由县卫健局收集存档。
附件6
纳入治理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整改方案
一、用人单位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盖章)
企业具体地址:
企业法人代表:
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号:
二、用人单位治理整改内容
超标岗位名称:
超标原因:
整改措施:
整改时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资金投入:
法人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纸质整改方案由用人单位填报,盖章后上报至县卫健局存档)
附件7
用人单位尘、毒、噪危害治理主要工程技术措施
(仅供参考)
一、粉尘
矿山开采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主要是粉尘,下面分别对井工煤矿、非煤地下矿山、非煤露天矿山提出了粉尘防治主要工程技术措施。
(一)井工煤矿。井工煤矿开采存在的粉尘主要有煤尘、矽尘。掘进、采煤、运输等重点环节粉尘治理主要工程技术措施如下:
1.掘进。
(1)在煤、岩层中钻孔,应当采取湿式作业。煤(岩)与瓦斯突出煤层或者软煤层中难以采取湿式钻孔时,可以采取干式钻孔,但必须采取除尘器捕尘、除尘,除尘器的呼吸性粉尘除尘效率不得低于90%。
(2)掘进井巷和硐室时,必须采用湿式钻眼,使用水炮泥,爆破前后冲洗井壁巷帮,爆破过程中采用高压喷雾(喷雾压力不低于8mpa)或者压气喷雾降尘、装岩(煤)洒水和净化风流等综合防尘措施。
(3)掘进机作业时,应当使用内、外喷雾装置和控尘装置、除尘器等构成的综合防尘系统。掘进机内喷雾压力不得低于2mpa,外喷雾压力不得低于4mpa。内喷雾装置不能正常使用时,外喷雾压力不得低于8mpa;除尘器的呼吸性粉尘除尘效率不得低于90%。
(4)必须建立防尘洒水系统。永久性防尘水池容量不得小于200m3,且贮水量不得小于井下连续2h的用水量,备用水池贮水量不得小于永久性防尘水池的50%。防尘管路应当敷设到所有可能产生粉尘和沉积粉尘的地点,没有防尘供水管路的采掘工作面不得生产。静压供水管路管径应当满足矿井防尘用水量的要求,强度应当满足静压水压力的要求。
(5)掘进工作面回风侧应当设置粉尘浓度传感器,并接入安全监测监控系统。
(6)掘进工作面回风侧应当安设至少2道自动控制风流净化水幕。
2.采煤。
(1)所有煤层必须进行煤层注水可注性测试。对于可注水煤层必须进行煤层注水。煤层注水过程中应当对注水流量、注水量及压力等参数进行监测和控制,单孔注水总量应当使该钻孔预湿煤体的平均水分含量增量不低于1.5%,封孔深度应当保证注水过程中煤壁及钻孔不漏水、不跑水。在确保安全前提下,厚煤层分层开采时,应当在上一分层的采空区内灌水,对下一分层的煤体进行湿润。
(2)采煤工作面回风侧应当设置粉尘浓度传感器,并接入安全监测监控系统。
(3)采煤工作面回风巷应当安设至少2道自动控制风流净化水幕。
(4)炮采工作面应当采取湿式钻眼,使用水炮泥,爆破前后应当冲洗煤壁,爆破时应当采用高压喷雾(喷雾压力不低于8mpa)或者压气喷雾降尘,出煤时应当洒水降尘。
(5)采煤机作业时,必须使用内、外喷雾装置。内喷雾压力不得低于2mpa,外喷雾压力不得低于4mpa。内喷雾装置不能正常使用时,外喷雾压力不得低于8mpa,否则采煤机必须停机。液压支架必须安装自动喷雾降尘装置,实现降柱、移架同步喷雾。破碎机必须安装防尘罩,并加装喷雾装置或者除尘器。放顶煤采煤工作面的放煤口,必须安装高压喷雾装置(喷雾压力不低于8mpa)或者采取压气喷雾降尘。
3.井下运输。
(1)煤矿井下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以及地面带式输送机走廊必须安设喷雾装置或者除尘器,作业时进行喷雾降尘或者用除尘器除尘。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采用喷雾降尘时,喷雾压力不得低于8mpa。
(2)井工煤矿转载点应当采用自动喷雾降尘(喷雾压力应当大于0.7mpa)或者密闭尘源除尘器抽尘净化等措施。转载点落差超过0.5m时,必须安装溜槽或者导向板。装煤点下风侧20m内,必须设置一道自动控制风流净化水幕。运输巷道内应当设置自动控制风流净化水幕。
(3)井下胶带运输应当在转载点采取水喷淋或密闭措施。
(二)非煤地下矿山。地下矿山存在的主要粉尘有矽尘、铜尘、石膏粉尘、石墨粉尘、石棉粉尘、重晶石粉尘、云母粉尘、陶瓷粉尘、铝粉尘、混合性粉尘等。凿岩、装载、运输等重点环节粉尘治理主要工程技术措施要求如下:
1.凿岩。
(1)必须采用湿式凿岩,优先使用带空调驾驶室的机械化、自动化程度高、低噪声的凿岩设备。
(2)井下采取全面通风及工作面局部通风。
2.装载。
(1)优先使用机械化、自动化程度高的装载设备。
(2)装载前应当利用井下供水设施,对爆堆进行洒水。
(3)井下采取全面通风及工作面局部通风。
3.运输。
(1)井下胶带运输应当在转载点采取水喷淋抑尘或密闭措施。
(2)应当利用供水设施对井下运输道路进行洒水抑尘。
(3)井下运输巷应当采取全面通风。
(4)带式输送机通廊应当设置洒水和排水装置,在工艺允许情况下,采取喷雾加湿措施。
(5)外运道路应当硬化,出入口位置配备车辆冲洗设施。车辆出门应当进行冲洗,大门口内必须设有门卫室、洗车槽、水枪、水池、沉淀池等。
4.粗破(给料、粗破,对粗破设在井下破碎硐室的矿山)。
(1)优先采用自动化、密闭化、低噪声的设备。
(2)应当安装与破碎能力相适应的收尘装置,并设置抑尘喷淋装置。
(3)井下破碎硐室应当采取全面通风及局部通风。
(4)破碎场所设置密闭带有隔声功能的控制室和休息室。
5.选矿。
(1)破碎机及皮带转运处应当设有除尘器及洒水管路。
(2)破碎机、返料皮带、振动筛及给料机应当密闭,粉尘逸散严重部位应当设置轴流风机。
(3)皮带机头尾部设置湿式抑尘装置。
(三)非煤露天矿山。非煤露天矿山存在的主要粉尘有矽尘、铜尘、石灰石粉尘、大理石粉尘、白云石粉尘、石膏粉尘、石墨粉尘、石棉粉尘、滑石粉尘、膨润土粉尘、珍珠岩粉尘、蛭石粉尘、重晶石粉尘、云母粉尘、陶瓷粉尘、铝粉尘、混合性粉尘等。穿孔、装载、运输等重点环节粉尘治理主要工程技术措施要求如下:
1.穿孔。
(1)必须采用湿式凿岩,优先使用带空调驾驶室的机械化、自动化程度高、低噪声的凿岩设备。
(2)深凹露天矿应当设置机械通风设施。
(3)深凹露天矿采掘设备的司机驾驶室,应当配备空气调节装置,不应开窗作业。
(4)建筑装饰荒料开采切割,优先使用湿式切割机、带空调驾驶室的机械化、自动化程度高、低噪声的设备。
(5)干式穿孔设备必须配备捕尘装置。
2.装载。
(1)优先使用机械化、自动化程度高、带空调驾驶室的装载设备。
(2)装载前应当利用高位水池或洒水车对爆堆进行洒水。
3.运输。
(1)汽车运输优先使用机械化、自动化程度高、带空调驾驶室的运输设备,胶带输送应当采取封闭措施。
(2)应当使用高位水池或洒水车对采场内运输道路进行洒水抑尘。
4.选矿。
(1)破碎机及皮带转运处应当设有除尘器及洒水管路。
(2)破碎机、返料皮带、振动筛及给料机应当密闭,粉尘逸散严重部位应当设置轴流风机。
(3)皮带机头尾部设置湿式抑尘装置。
二、化学毒物
(一)储运部分。
1.化学品库房设置日常通风及事故通风等通风防毒设施,事故通风换气次数不得小于12次/小时。
2.苯、甲苯、二甲苯、汽油、柴油、液化石油气、原油、甲醇、氨、酸、碱等高度危害和极度危害的物料应当采用密闭方式装卸,并设置循环回收净化系统。
3.需要设置操作室或观察室的,室内应当设置新风系统,使操作室或观察室为微正压状态。
4.宜采用自动密闭脱水,设置自动检尺。
5.高毒物料或易致急性中毒物料作业场所、装卸区域设置固定式有毒气体报警仪。
6.储存液态有毒物质的储罐区应当设置围堰,围堰的容积应当不小于最大单罐地上部分储量。从围堰引出的排液通过废水管汇集到污水池。
7.储存液态有毒物质储罐、储槽作业区、酸碱装卸车栈台附近应当分别设置应急冲淋洗眼装置。
8.储存气态、液态毒性物质储罐、储槽作业区设置风向标。
(二)公辅部分。
1.化验部分。
(1)分析化验室内应当设置通风柜、吸风罩及轴流风机等通风设施,样品处理应当在通风柜内进行。
(2)样品间、试剂间、清洗间应当设有通风设施及通风样品柜、通风试剂柜。
(3)可能发生化学灼伤的实验室应当设置喷淋洗眼器。
(4)分析化验室的应当设置废气、废液及其他废物集中收集装置。
(5)分析化验室应当实现微负压,防止有害物质逸散至室外。
2.污水处理。
(1)选用密闭性好的污水处理设施,密闭导出的有害气体应当进行净化处理。
(2)在可能产生硫化氢的区域设置固定式硫化氢检测报警仪。
(3)污水处理酸碱间设置通风设施以及喷淋洗眼器。
(4)添加剂间设置局部通风除尘设施,配备可移动式地面吸尘器等防止二次扬尘的清扫设施。
三、噪声
对于生产过程和设备产生的噪声,应首先从声源上进行控制,以低噪声的工艺和设备代替高噪声的工艺和设备;如仍达不到要求,则应采用隔声、消声、吸声、隔振以及综合控制等噪声控制措施。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应对生产工艺、操作维修、降噪效果进行综合分析,积极采用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材料、新方法,以降低成本,提高效能,力求获得最佳的经济效益。
(一)总平面设计。
1.功能分区。
(1)结合功能分区与工艺分区,应将生活区、行政办公区与生产区分开布置,高噪声厂房(如高炉、空压机站、锻压车间、发动机试验台站等)与低噪声厂房分开布置。 工业企业内的主要噪声源应相对集中,并应远离厂内外要求安静的区域。
(2)主要噪声源设备及厂房周围,宜布置对噪声较不敏感的,较为高大的,朝向有利于隔声的建筑物、构筑物。在高噪声区与低噪声区之间,宜布置辅助车间,仓库、料场、堆场等。
(3)对于室内要求安静的建筑物,其朝向布置与高度应有利于隔声。
(4)在交通干线两侧布置生活、行政设施等建筑物,应与交通干线保持适当距离。
(二)生产工艺。
1.工艺设计。
(1)减少冲击性工艺。在可能条件下,以焊代铆,以液压代冲压,以液动代气动。
(2)避免物料在运输中出现大高差翻落和直接撞击。
(3)采用较少向空中排放高压气体的工艺。
(4)采用操作机械化(包括进、出料机械化)和运行自动化的设备工艺,实现远距离监视操作。
2.管线设计。
(1)工业企业的管线设计,应正确选择输送介质在管道内的流速;管道截面不宜突变;管道连接宜采用顺流走向;阀门宜选用低噪声产品。
(2)管道与强烈振动的设备连接,应采用柔性连接;有强烈振动的管道与建筑物、构筑物或支架的连接,不应采用刚性连接。
(3)辐射强噪声的管道,宜布置在地下或采取隔声、消声处理措施。
3.设备选型。
(1)主要噪声源设备的选择,应收集和比较同类型设备的噪声指标。
(2)工业企业设计中的设备选择,应包括噪声控制专用设备的选择。
4.车间布置。
(1)在满足工艺流程要求的前提下,高噪声设备宜相对集中,并应尽量布置在厂房的一隅。如对车间环境仍有明显影响时,则应采取隔声等控制措施。
(2)有强烈振动的设备,不宜布置于楼板或平台上。
(3)设备布置,应考虑与其配用的噪声控制专用设备的安装和维修所需的空间。
(三)防护设施。
1.隔声设计。
(1)对声源进行的隔声设计,可采用隔声罩的结构型式;对接收者进行的隔声设计,可采用隔声间(室)的结构型式;对噪声传播途径进行的隔声设计,可采用隔声墙与隔声屏障(或利用路堑、土堤、房屋建筑等)的结构型式。
(2)对声源进行的隔声设计,可采用隔声罩的结构型式;对接收对于车间内独立的强噪声源,应按操作、维修及通风冷却的要求,采用相应型式的隔声罩,如固定密封型隔声罩、活动密封型隔声罩,以及局部开敞式隔声罩等。
(3)对于工人多、强噪声源比较分散的大车间,可设置隔声屏障或带有生产工艺孔洞的隔墙,将车间在平面上划分为几个不同强度的噪声区域。隔声屏障的设计降噪量,可在10~20db范围内选取;对高频声源,隔声屏的设计降噪量可选取较高值。
(4)在可能条件下,车间的隔声处理也可在竖向上划分不同强度的噪声区域。对于带有较强振动的强噪声源,宜设置地面层上开有生产工艺孔洞的地下室。
(5)对于组合隔声构件,墙、楼板、门窗等的隔声量设计,必须注意孔洞与缝隙的漏声。对于构件的拼装节点、电缆孔、管道的通过部位以及一切施工上容易忽略的隐蔽声通道,应作密封处理。
2.消声设计。
(1)消声设计适用于降低空气动力机械(通风机、鼓风机、压缩机、燃气轮机、内燃机以及各类排气放空装置等)辐射的空气动力性噪声。
(2)空气动力机械的噪声控制设计,除采用消声器降低空气动力性噪声外,尚应根据设计要求,配合相应的隔声、隔振、阻尼等综合措施来降低机械机体辐射的噪声。
(3)空气动力机械进、排气口均敞开时(如通风空调用通风机、矿井通风机等),应在进、出风管适当位置装设消声器。进(排)气口敞开的设备,应装设进(出)口消声器。进、排气口均不敞开。
(4)消声器的消声量,应根据消声要求确定。通常设计消声量,不宜超过50dba。设计消声器,必须考虑消声器的空气动力性能,计算相应的压力损失,把消声器的压力损失控制在机组正常运行许可的范围内。
(5)设计消声器,应估算气流通过消声器产生的气流再生噪声,气流再生噪声对环境的影响不得超过该环境允许的噪声级。
(6)消声器的设计,应保证其坚固耐用,并应使其体积大小与空气动力机械设备相适应。对有特殊使用要求的空气动力设备(或系统),消声器还应满足相应的防潮、防火、耐高温、耐油污、防腐蚀等要求。
3.吸声设计。
(1)吸声设计适用于原有吸声较少、混响声较强的各类车间厂房的降噪处理。
(2)吸声降噪效果并不随吸声处理面积成正比增加;进行吸声设计,必须合理地确定吸声处理面积。
(3)进行吸声设计,必须满足防火、防潮、防腐、防尘等工艺与安全卫生要求;同时,还应兼顾通风、采光、照明及装修要求,注意埋件设置,做到施工方便,坚固耐用。
4.隔振设计。
(1)隔振降噪设计适用于产生较强振动或冲击,从而引起固体声传播及振动辐射噪声的机器设备的噪声控制。当振动对操作者、机器设备运行或周围环境产生影响与干扰时,也应进行隔振设计。
(2)对隔振要求较高的车间或设备,应远离振动较强的机器设备或其他振动源。
(3)隔振装置及支承结构型式,应根据机器设备的类型、振动强弱、扰动频率等特点以及建筑、环境和操作者对噪声振动的要求等因素确定。
来源: 道县卫生健康局,由职业病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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