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朋友应该都听说过“工伤保险”一词,那么你们知道什么是工伤吗?职业伤害又是什么?工伤怎么分类,工伤范围又是什么?这些问题,本文都会给出答案。
所谓工伤,就是工作伤害,在职业卫生学又被称为“职业伤害(occupationalinjuries)”。因而,工伤,就是职业伤害,是指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由于外部因素直接作用而引起的机体组织的突发性意外损伤,如因职业性事故(occupationalaccidents)导致的伤亡及其急性化学物中毒。
工伤(职业伤害)的范围
我国从2004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对职业伤害的范围及其认定作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注意:职工有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关于工伤(职业伤害)的认定,第十七条规定: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工伤(职业伤害)的分类
工伤(职业伤害)目前并没有统一的分类方法。这里说一些常见的分类。
(1)按受伤程度分类:轻伤、重伤和死亡
轻伤:指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者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官性轻度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性丧失的伤害,一般指受伤职工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计算损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失能伤害。
重伤:指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日,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失能伤害。
死亡:指事故发生后当即死亡(含急性中毒死亡)或负伤后30日内死亡(排除医疗事故致死)。
(2)按致伤因素分类:
①机械性损伤:如锐器造成的切割伤和刺伤、钝器造成的挫伤、建筑物倒坍造成的挤压伤、高处坠落引起的骨折等。
②物理性损伤:如烫伤、烧伤、冻伤、电损伤、电离辐射损伤等。
③化学性损伤:如强酸、强碱、磷和氢氟酸等造成的灼伤。
(3)按受伤部位:可分为颅脑伤、面部伤、胸部伤、腹部伤和肢体伤等。
(4)按皮肤或粘膜表面有无伤口:分为闭合性和开放性损伤两大类。
(5)按受伤组织或器官多寡:分为单个伤和多发伤。多发伤系指两个系统或脏器以上的损伤。
我国工伤事故的管理分类主要构成有: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淹溺、灼烫、高处坠落、坍塌、爆炸和火灾,兼有毒物中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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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伤的报告系统:我国由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监局)逐级上报,目前只要求上报职业伤害死亡和重伤,单纯的轻伤事故只报告到企业负责人和企业安全技术部门。
职业伤害轻的可能引起缺勤,重的却可导致残疾或死亡,工伤是劳动人群中重要的安全和健康问题,也是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存在的重要公共卫生问题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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